不離婚也可訴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提醒女性用法律維護人身財產權益

  來源:北京晚報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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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了解到,目前在婚姻家庭糾紛中,涉及婦女權益保護的案件不在少數。法官認為,在現代社會,雖然觀念有所改變,女性家庭地位、職業(yè)地位、社會地位均得到提高,但是女性在婚姻中依然不占主導地位。

2018年3月9日訊,今天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了解到,目前在婚姻家庭糾紛中,涉及婦女權益保護的案件不在少數。法官認為,在現代社會,雖然觀念有所改變,女性家庭地位、職業(yè)地位、社會地位均得到提高,但是女性在婚姻中依然不占主導地位。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女性朋友學會自立自強,提高法律意識,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李嘉制圖屢遭家庭暴力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一對夫妻于20年前戀愛結婚,育有一兒一女。剛開始夫婦倆一起創(chuàng)業(yè)感情較好,但后來感情破裂。陳先生起訴離婚,稱妻子陳女士生活觀念改變,癡迷于網聊,多次與網友見面,甚至將家庭共有財產挪給他人。一次爭吵中,陳女士離家出走,之后兩人一直分居。離婚訴訟期間,陳女士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稱陳先生經常對她實施騷擾、跟蹤、毆打、辱罵等家庭暴力,因此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無論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還是離婚后,都存在女性一方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無論是基于何種原因或者哪一方存在過錯,婚姻感情產生問題,出現矛盾糾紛都可通過協商或采用訴訟手段解決?!焙5矸ㄔ洪Z雙法官認為,男性一方對弱勢的女性一方擅自動用家庭暴力,不僅不利于問題的解決,更是對女性人身的侵犯。

閆法官建議,婚姻出現問題,夫妻雙方應當心平氣和協商解決,一旦感情破裂婚姻實難維持,可通過協議或者訴訟離婚,男性一方采用暴力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如果女性屢遭家暴,可依據我國《婦女權益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向男性或自己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求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閮蓉敭a遭侵害可搜集證據起訴維權

結婚十多年感情出現問題后,王女士發(fā)現丈夫李先生趁她不注意,將他名下的夫妻共有財產轉移了,而此時婚姻關系尚在存續(xù)期間。王女士了解到,其中一套房產已經轉移到李先生親戚的名下,其他財產可能正在轉移的過程中。為此王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兩人的共同財產。


一般夫妻財產分割發(fā)生在離婚時或者離婚后,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允許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在婚內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閆雙法官提到,這其中包括“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情形。

此案中李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將共同財產私下轉移,王女士在訴訟時提交了從房管局等部門調取的共有房屋登記狀態(tài)和產權人信息等證據以證明李先生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閆法官建議,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現另一方有這種情形時,若不想立刻就此結束婚姻關系,但又想維護自身的財產權益,可搜集相關夫妻共同財產被隱藏、轉移、變賣等的相關證據,依據上述規(guī)定向法院訴訟維權。離婚后發(fā)現男方曾出軌轉移財產可起訴

劉女士與郭先生是結婚三十多年的老夫妻,兩人生育一子,但隨著時間推移,兩人感情出現破裂,后協議離婚。離婚后,劉女士得知郭先生在離婚前與一名王姓女子關系曖昧,頻繁出入賓館,還發(fā)生了關系。此外劉女士發(fā)現,郭先生在離婚前曾私下以他的名義與開發(fā)商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將兩人共有的但在郭先生名下的房屋進行處置。離婚時,劉女士對此事并不知情,而且郭先生婚內出軌,給她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劉女士故此起訴要求分配拆遷安置房屋自己的部分份額,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閆雙法官認為,夫妻雙方離婚后,一方發(fā)現另一方在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但需提供另一方對共同財產進行隱藏、轉移等私下處置行為的證據。同時,對于婚內一方與第三人同居的行為,另一方在離婚時或離婚后可要求損害賠償。“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

法院通過劉女士提交的視頻、照片及郭先生的陳述,認定郭先生確有婚內出軌行為,但尚不屬于同居。劉女士離婚后仍有權向郭先生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最終法院酌情判處郭先生應予賠償的數額。

(編輯: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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