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一審宣判:陳世峰被判20年 法庭上一度暈倒

  來源:北京時間綜合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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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北京時間12月20日14點(東京時間12月20日下午3點),備受關(guān)注的中國女留學生江歌被殺一案,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判決過程中,陳世峰一度暈倒。

▲嫌疑人陳世峰

北京時間12月20日14點(東京時間12月20日下午3點),備受關(guān)注的中國女留學生江歌被殺一案,在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當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和恐嚇罪判處被告人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判決過程中,陳世峰一度暈倒。

據(jù)報道,陳世峰在法官宣判確認殺人罪后沒多久,突然倒頭在證人席桌上,警察都站在犯人身后,江母神色平靜。

>>死刑難求

江歌母親可否再上訴 能否在華索賠?

1,如果江母對審判結(jié)果不滿,是否可以在日本的法律程序中再上訴?

當事人是日本的檢方和被告陳世峰方面,對審判結(jié)果只有檢方可以提起上訴。所以江歌媽媽作為遺屬是沒有辦法再上訴的。如果最終判決結(jié)果在15年以下,那么遺屬可能會得到檢方的同情,檢方如果對結(jié)果不滿,他們可以提起上訴。但是如果最終判決結(jié)果在15年以上,比如說18年,那么檢方是不會去做出上訴的決定。

2、在中國能否對陳世峰發(fā)起民事訴訟爭取賠償金?

由于陳世峰是成年人,父母在中國財產(chǎn)不會涉及到賠償?shù)姆秶?

在陳世峰服刑結(jié)束后,他作為外國人會被入管局強制遣返回國,當他被強制遣返回國后,在他回到中國后一般來說日本法院的民事賠償?shù)呐袥Q是否還有效呢?這個很難說。通常是在日本在判決在中國是沒有任何效力的。

3、庭審最后一天,辯方律師一直強調(diào)劉鑫作證的內(nèi)容是假證,是虛偽的內(nèi)容,他說檢方不應該相信劉鑫的證詞。但證人究竟是不是做偽證這個很難去判斷,所以證人去被追究偽證的責任通常是不會發(fā)生的。(澎湃新聞)

日本明治大學法學系教授鈴木賢此前在接受德媒采訪時表示,根據(jù)日本司法判決的慣例,普通刑事案件中,如果行兇者殺害的人數(shù)為1人,那么法庭在量刑裁決時通常不會做出死刑判決。他還表示,雖然以前也有過民間請愿促成司法嚴判的案例,但這樣的例子非常稀少。

據(jù)報道,負責江歌案件的律師的助手井上秋也表示:“本來日本就是個不提倡死刑的社會,雖然他們沒有廢除死刑,但想要嫌犯被判死刑,是要犯下非常嚴重的罪行。在這次事件中,兇手就是殺了江歌一個人,如果同一個事件被害者兩個人或者以上,被判死刑的幾率會高一點。非常理解江歌母親的心情,但日本法律就是這樣?!?

針對這個問題,江秋蓮表示,“我要知道能判死刑,我就不去努力了,正是因為不確定,我才這么努力地在做。”至于案件的民事訴訟和索賠問題,江秋蓮表示已考慮對陳世峰的民事索賠,但不包括劉鑫,同時將把這一切交給律師處理。江秋蓮還說,“我能做的,都盡可能給女兒最多,遺憾是她所有夢想都沒有實現(xiàn)。我不后悔她來日本留學,留學不是她死亡的必然原因?!保ㄖ行戮W(wǎng))

▲江歌母親江秋蓮

>>案情回顧

江歌被“閨蜜”劉鑫前男友殘忍殺害

江歌和劉鑫于2015年底在日本讀語言學校時相識。嫌疑人陳世峰與劉鑫曾是情侶關(guān)系,并曾于2016年5月上旬起在板橋區(qū)的一所公寓同居約3個月。后在8月底兩人由于不合,劉鑫提出分手而被陳趕出家門。

2016年9月2日,劉鑫前往中野區(qū)與江歌同住。其后,由于陳世峰不同意分手,而經(jīng)常采取恐嚇、威脅、跟蹤等手段對劉鑫進行騷擾。據(jù)警方調(diào)出當?shù)馗浇谋O(jiān)控,可以看到陳世峰曾多次到二人住處。

2016年11月2日下午,陳世峰找到江歌和劉鑫居住的公寓。劉鑫一個人在家,便通過微信告知江歌。江歌表示要報警,但劉鑫沒同意。隨后,江歌回家請陳世峰離開,兩人在門外產(chǎn)生爭執(zhí)。接著三人一同離開公寓,江歌去上課,而陳世峰則跟蹤劉鑫到其打工的地方,并在路上威脅劉鑫不復合就會遭遇不測。

晚間,江歌參加完聚會回家時再次接到劉鑫消息,希望江歌到車站接她。江歌于是在東中野車站等劉鑫,其間江歌與母親聯(lián)系過。劉鑫先進門,江歌在走廊與陳世峰發(fā)生爭執(zhí),隨后陳世峰持刀割傷其頸部,砍其頭部,總共十余刀,最大傷口長達10厘米,導致流血不止,送往醫(yī)院最終因流血過多而死亡,劉鑫則一直在屋內(nèi)直至警察到來才開門。(揚子晚報)

▲江歌

>>司法解讀

中日均有刑事管轄權(quán) 中國有屬人管轄權(quán)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時延安表示,針對此案,日本和中國都有刑事管轄權(quán),日本有屬地管轄權(quán)。

首都經(jīng)貿(mào)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劍波解釋說,根據(jù)屬地管轄原則,一個國家的人在別的國家實施刑事犯罪,犯罪地所屬國即享有管轄權(quán)。而且,由于犯罪地所屬國對犯罪人的管轄通常更為便捷和有效,就會在事實上形成屬地管轄優(yōu)先。以江歌案為例,該案發(fā)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為中國人,日本也會根據(jù)屬地管轄原則,依據(jù)日本的刑事法律對其行為進行審判,日本法院如果對其作出刑事判決之后,其就要在日本服刑。

王劍波表示,就管轄問題來說,日本具有屬地管轄權(quán)。

江歌案發(fā)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為中國人,也會根據(jù)屬地原則,依據(jù)日本的刑事法律對嫌疑人進行審判。

王劍波說,日本法院對被告人作出刑事判決之后,其就要在日本服刑。

時延安表示,中國有屬人管轄權(quá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lǐng)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該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劍波表示,故意殺人是嚴重暴力犯罪,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我國司法機關(guān)依據(jù)屬人管轄原則也有權(quán)進行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條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lǐng)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jīng)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jīng)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王劍波解釋說,如果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國,或者經(jīng)過日本法院判決接受刑事處罰以后回到中國,我國司法機關(guān)仍可依法對其享有追訴權(quán)。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guī)定: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具體到江歌案,如果陳世峰回到中國,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則由其入境地或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王劍波提醒說,我國公民在我國領(lǐng)域外犯罪、依照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并經(jīng)過外國審判的,法條的用語是“可以”,也就是說,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也可以依據(jù)刑法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制日報)

▲2017年12月11日,江歌案在東京開庭審理。

>>庭審紀實

第1天:江歌頸部被刺11-12刀 江母痛哭

12月11日上午10時法庭開庭,第一天的審理流程主要包括檢方舉證、被告人陳世峰做陳述以及法醫(yī)做尸檢報告等。檢方在舉證中指控陳世峰犯有恐嚇罪與故意殺人罪。由于陳世峰此前曾多次強迫劉鑫(陳的前女友、江歌的室友)復合,并且威脅要將其內(nèi)衣照片公開,因此檢方指控陳世峰犯有恐嚇罪。

至于故意殺人罪,檢方認為陳世峰在前往江歌住處前準備了水果刀,并且有明確的計劃性。根據(jù)檢方的舉證,警方在陳世峰所在的大學研究室中發(fā)現(xiàn)了水果刀的刀套,但是并沒有找到刀。

同時,陳世峰在前往江歌家的途中,沒有按常理乘坐地鐵,而是走了兩站后才買了張單程的車票,并且當天還特意帶了換洗的衣物等。因此,檢方認為陳世峰的殺人動機強烈、計劃性明顯。

對于檢方的指控,被告方及其律師僅承認犯有恐嚇罪,但并不承認犯有故意殺人罪。陳世峰的律師指出,陳世峰當天去江歌家主要是為了溝通戀愛方面的問題,并不是為了去殺害江歌或劉鑫;陳世峰當天之所以攜帶換洗衣物并且多走了兩站是因為他并沒有通過智能手機找到自助投幣洗衣機。

至于殺人證物的水果刀,陳世峰的律師稱那是劉鑫遞給江歌的,陳世峰在與江歌奪刀過程中誤傷江歌造成其死亡,而此后陳世峰又連續(xù)刺了9刀是因為考慮到高昂的治療費用,不想給家人添加負擔。

除了檢方與被告方外,當天作為法醫(yī)的東京大學教授延瀨博太郎也在法庭上接受詢問。延瀨指出,江歌的致命傷是左頸總動脈被刺,由失血過多而造成死亡,脖子處共有11處至12處傷口,但是并不能確認致死江歌的關(guān)鍵一刀是第幾刀。

第2天:江母首出庭 曾勸女兒小心陳世峰

在12月12日上午的庭審中,江歌母親江秋蓮的出庭陳述,補充了案發(fā)當晚的一些細節(jié)。

根據(jù)江秋蓮的陳述,她在2016年11月2日晚與江歌共進行了約1小時40分鐘的微信語音通話,而就在結(jié)束通話后的第8分鐘,江歌不幸遇害。在母女倆的語音聊天過程中,江歌將劉鑫與陳世峰分手的事情告訴了媽媽,江秋蓮則提醒江歌“寧可得罪君子,不要得罪小人。你要小心他打你?!苯璁敃r回復稱“你放心,我不會跟他動手的,日本很安全,出了問題警察馬上就來”。

除了回憶當晚的聊天內(nèi)容外,江秋蓮還談及了江歌對未來的規(guī)劃。江秋蓮說,江歌不想畢業(yè)后回國考公務員,而是希望留在日本,等到有一定經(jīng)濟實力后開一個不盈利的小酒吧,并將媽媽接到日本等。

由于在第一天的庭審中,關(guān)鍵證物水果刀的來源仍存有分歧,所以檢方也就此向江秋蓮提問。江秋蓮則表示,沒有聽說過江歌用水果刀防身,也沒有聽女兒說過劉鑫帶水果刀防身。與此同時,陳世峰所在大學的導師稱,自己曾買過一樣的水果刀,但并沒有拆開包裝。

在當天下午的庭審中,基于此前劉鑫的供述內(nèi)容,使得她與陳世峰的戀愛關(guān)系的前后細節(jié)得以明確。2016年4月底,劉鑫與陳世峰在大東文化大學研究生院相識。因為陳世峰在課堂上的發(fā)言很有想法,由此使得劉鑫對其頗有好感,兩人交往后于2016年6月開始同居。

同年8月,劉鑫與陳世峰在同居房內(nèi)吵架,并因被陳世峰趕了出去而不得不在朋友家借住一晚。劉鑫曾向江歌傾訴與陳世峰之間的事情,江歌勸劉鑫不要再與陳世峰聯(lián)系。此后,陳世峰曾多次希望與劉鑫復合,但均被拒絕。

第3天:劉鑫出庭作證 否認遞刀給江歌

在12月13日的庭審中,作為江歌案最重要的證人劉鑫出庭作證。但是,她并沒有直接出現(xiàn)在法庭中,而是被安排在東京地方法院的另一個房間內(nèi)通過視頻連線的方式作證。

在當天上午的庭審中,本應作為陳世峰一方的證人突然因故取消出庭作證,使得上午的庭審只進行了20多分鐘便結(jié)束。后有媒體報道稱,被告方證人缺席是因為接到了恐嚇電話。

作為現(xiàn)場證人的劉鑫是從當天下午13時15分開始出庭,接受檢方、被告方律師以及法官的問詢。被告方律師主要在水果刀與關(guān)門問題上提出了質(zhì)疑。被告方律師認為,劉鑫與江歌居住周邊至少有8家刀具店,所以水果刀不是陳世峰的。對此,劉鑫則否認遞水果刀給江歌,并表示家里只有兩把菜刀,沒有水果刀。

對于關(guān)門問題,被告方律師也提出了質(zhì)疑。根據(jù)日本警方在12月12日庭審期間公布的錄音顯示,劉鑫在案發(fā)當天報警時說的是:“門鎖了,不要罵了!”對此,劉鑫則回應稱當時說的是:“怎么門鎖了,不要鬧了!”是警方?jīng)]有錄上“怎么”二字。被告方律師則認為,警方的錄音并沒有顯示“怎么”這個詞,而且劉鑫此前錄口供的時候也沒有提到“怎么”一詞。對于被告方律師的質(zhì)疑,檢方也表示同意。

第4天:陳世峰稱是劉鑫把江歌推出去的

在庭審的第4天,被告人陳世峰首次在法庭上接受檢方、被告方律師以及法官等的問詢,并講述了案發(fā)當天的情況。

陳世峰表示:案發(fā)當天并不是為了殺劉鑫或找劉鑫,而是為了去找江歌,希望通過與江歌的溝通來改善他與劉鑫的關(guān)系。他當天晚間專門在江歌住處的2-3樓之間的旋轉(zhuǎn)樓梯處等候,在確定劉鑫進屋后,才走過去拍了已經(jīng)半個身子進入屋里的江歌一下,江歌當時非常驚訝,“啊”地叫了一聲,他隨即用手捂住江歌的嘴,示意她安靜。

此時在屋里的劉鑫聽到屋外的聲音后,問“三叔怎么了(三叔系江歌昵稱)”。隨后,陳世峰便聽見了鎖門的聲音,并聽到劉鑫說“三叔你拿著”,這時江歌手中忽然拿出一把刀,并朝向自己的眼睛刺來。在與江歌爭奪刀的時候,陳世峰“不小心劃(刺)到了”江歌,造成其身亡。

陳世峰在接受問詢時表示,白天他曾在劉鑫拿鑰匙的時候,在她包里看到過一個東西,當時沒看清,后來回想覺得是刀。同時,在庭審中陳世峰也表示,江歌尖叫后,劉鑫把門打開將刀遞給江歌后,便聽到了門里面?zhèn)鱽礞湕l鎖門的聲音。

第5天:江母暈倒 陳世峰稱作案后嚇尿褲

在12月15日的庭審中,被告人陳世峰繼續(xù)接受檢方、被告方律師以及法官等的問詢。

陳世峰在法庭上表示,在被捕之后,曾先后4次寫信給江母道歉,但均未能郵寄出去。同時,陳世峰還反省道:“我犯了這么大的罪,說實話我不知道怎么賠一條命。如果可以,我愿意盡全力賠償?!碑斅牭竭@句話時,江秋蓮忽然情緒激動地說:“還我女兒,用你的命來賠!”隨后江秋蓮用手捂住胸口,在椅子上后仰的時候突然暈倒,法官宣布緊急休庭。

重新開庭后,陳世峰在法庭上供述了案發(fā)后的行蹤等情況。

陳世峰稱,11月3日凌晨他離開江歌的寓所后,把水果刀埋在了距離江歌住處50米左右的一座施工現(xiàn)場(日本警方目前仍未找到該兇器)。在埋完水果刀后,還在現(xiàn)場呆坐了30秒,之后從包里拿出換洗衣服穿上后就回家了。翌日,陳世峰將作案時所穿的褲子與帽子扔到樓下的垃圾場。

11月5日,又把作案時背的雙肩包扔到了上野公園。陳世峰還供述稱,他持續(xù)行兇的時間不超過10秒,江歌血噴得很厲害,當時他的身體在打顫,蹲下來的時候下面全是水,尿了一褲子。

在陳世峰的供述結(jié)束后,江秋蓮委托代理律師在法庭上念了一封自己寫的陳情信。在信中,江母回憶了江歌的成長經(jīng)歷、江歌是怎樣第一個孩子以及江歌未來的人生打算等。現(xiàn)場的氣氛被這封陳情信而感染,旁聽席中有不少人或點頭慨嘆或潸然淚下。

通過5天的庭審,使得圍繞江歌案的證據(jù)調(diào)查階段全部結(jié)束。12月16日與17日法庭休庭,12月18日江歌案還將繼續(xù)在東京地方法院審理,之后的19日法官與陪審員將進行閉門會議討論,并最終于20日下午進行宣判。至此,備受輿論關(guān)注的江歌案將迎來一個最終的結(jié)果,但它留給公眾的思考或許并不會就此結(jié)束。(法治周末)

第6天:陳世峰下跪 檢方求判陳世峰20年

庭審第六天,檢方提出有期徒刑二十年的量刑意見。原因有七:①陳世峰行為惡劣,江歌脖子上有12處傷口,主要傷口從右到左刺透,深度達6.5cm-8cm;②殺人動機強烈;③陳世峰行為自私;④給社會帶來惡劣的影響;⑤陳世峰是有計劃性的殺人行為;⑥劉鑫開門的話,檢方推測也會強制開門,殺了劉鑫;⑦行為具有報復性,沒有悔恨,道歉只是形式上的。

本案中被告犯下恐嚇罪和殺人罪。依據(jù)法律,殺人罪適用死刑、無期徒刑、以及5至22年的有期徒刑。本案量刑應以殺人罪為中心。希望陪審員在量刑中也參考過去判例。檢方對相似案例進行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過去相似案例的判刑在6~30年,其中11~18年最多。12年以下的判例,或者因為被害人存在過失,或者因為被告存在精神問題,和本案無相似性,應不予考慮。如上所述,本案行兇內(nèi)容極為危險而殘忍,動機極為強烈而自私,被害人完全無辜,雖然存在突發(fā)因素但事先多方準備,有計劃性,而且有可能殺害劉鑫并對劉進行了恐嚇。被告行為極為惡劣,希望對其處以比類似判例最重刑罰還要重的刑罰,也就是超過18年有期徒刑。

江母代理律師代表江母陳述的最后,明確要求判處死刑。江母在陳律師辯論完畢后對法庭說,法官,請你們當庭釋放陳世峰。審判長制止她再次發(fā)言。

陳世峰向法庭進行最后陳述,他說對江歌、劉鑫兩位受害者的歉意是無法用語言來表達的。

“我在人際關(guān)系上用這種卑鄙、逼迫的方式是錯誤的。在江歌這件事上,我曾經(jīng)有很多機會可以剎車,但是多次錯誤判斷導致現(xiàn)在結(jié)果。江歌媽媽,我已經(jīng)無法用‘對不起’來彌補,我對你造成的傷害是無法愈合的。我會盡我全部個人力量,包括我個人全部財產(chǎn)去賠償。我會尋求全力支持,懺悔,我會持續(xù)賠償,直到我生命的最后一天?!?

之后,陳世峰向江歌母親下跪磕頭,江歌母親非常激動地說:“我不接受!”(中國長安網(wǎng))

▲庭審現(xiàn)場還原圖。

江歌案時間軸:

2015年10月,日本某語言學校,劉鑫搬進江歌寢室,兩個人初次見面成為室友。

2016年4月,劉鑫入讀日本大東文化大學院,與陳世峰成為戀人。

8月25日,劉鑫和陳世峰分手。

9月2日,江歌和劉鑫合租到一起。

11月2日下午,陳世峰來到江歌公寓找劉鑫復合,劉鑫獨自在家。江歌回來后與陳世峰發(fā)生口角。

11月2日晚上,陳世峰尾隨劉鑫至打工地點,劉鑫下班后請求江歌等她結(jié)伴回家。

11月2日22點多,江歌和江秋蓮微信通話,23點08分掛斷。

11月3日零點22分,江歌在公寓門前被陳世峰殺害。

11月3日17點,中國駐日大使館打來電話表示江歌遇害。晚上,江秋蓮從劉鑫那確認了噩耗。

11月4日凌晨三點,江秋蓮發(fā)布微博,請求在日留學生督促警方破案。

11月4日晚,江秋蓮抵達日本。

11月5日9點33分,江秋蓮發(fā)微博:我是江歌的媽媽,我現(xiàn)在在東京警察署,昨晚見到江歌遺體,我懷疑兇手是劉鑫的前男友,請同胞們幫忙討回公道。

11月7日,陳世峰被警方以恐嚇罪逮捕。

11月9日,劉鑫第一次對江秋蓮講述案發(fā)情況,認為是陳世峰殺的。

11月10日,劉鑫向江秋蓮表示,陳世峰曾來公寓騷擾。

11月11-12日,江歌追悼會在日本舉行。

11月19日,江秋蓮帶著江歌骨灰回國。

11月24日,日本警方最終以殺人罪對陳世峰發(fā)布逮捕令。

12月14日,陳世峰以殺人罪被正式起訴。

2017年8月14日,江秋蓮在國內(nèi)發(fā)起簽名活動,請求判決兇手死刑。6天內(nèi),24萬網(wǎng)友在線支持。

11月4日,江秋蓮再次前往日本,征集簽名要求判陳世峰死刑。

12月11日,江歌案于東京公開審判。

(編輯: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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