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的標準十分明確

  來源:機械博覽佚名2017-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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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對于在機動車環(huán)保定期檢驗和安全檢驗有效期內,并經轉入地環(huán)保檢驗,符合轉入地在用車排放標準要求的車輛,各地不得設定其他限制措施
  

近日,環(huán)境保護部、商務部聯(lián)合印發(fā)了《關于加強二手車環(huán)保達標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環(huán)辦大氣函〔2016〕2373號,以下簡稱《通知》),統(tǒng)一了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的標準。為了讓公眾更好地了解相關內容,商務部市場建設司負責人向媒體介紹了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的相關問題。

該負責人表示,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的標準十分明確。對于在機動車環(huán)保定期檢驗和安全檢驗有效期內,并經轉入地環(huán)保檢驗,符合轉入地在用車排放標準要求的車輛,各地不得設定其他限制措施(國家明確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qū)域和國家要求淘汰的車輛除外)。這里提到的在用車排放標準不是指轉入地要求新車銷售所需達到的排放標準,而是指本地區(qū)允許行駛車輛的排放標準。也就是說,凡是當地允許上路行駛的車輛,就必須允許遷入。

該負責人強調,取消限遷政策的例外區(qū)域范圍僅限于國家明確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qū)域。國家明確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qū)域是指: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長三角(上海、江蘇、浙江),珠三角(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肇慶、惠州、東莞、中山等9個城市)。這些區(qū)域所指明確,不得自行解釋,隨意擴大。

該負責人指出,取消限遷政策的例外車輛十分明確。只有“國家要求淘汰的車輛”屬于取消限遷政策的例外車輛。目前國家要求淘汰的車輛是指黃標車,即排放水平低于國一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和國三排放標準的柴油車。

該負責人表示,2016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見》(國辦發(fā)〔2016〕13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地取消已經實施的限制二手車遷入政策。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相關要求,但對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標準不統(tǒng)一的問題。去年,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室對各地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情況進行了督辦。此次,《通知》再次明確要求各地嚴格執(zhí)行《意見》有關規(guī)定。《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此前與《通知》規(guī)定不符的以《通知》為準。

(編輯:愛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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