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車出租后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能拒賠嗎?

  來源:人民法院報余建華 黃歡 黃蒼林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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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法院:車主變更車輛用途卻未提前告知,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人民法院報訊 (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黃歡 黃蒼林)隨著“租車潮”的悄然興起,不少人動起了將私家車對外出租來獲利的心思,可是一旦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就容易存在保險理賠爭議。近日,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案,認定私家車主變更車輛用途卻未提前告知,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不擔責。

2021年6月,鄭某所有的轎車在某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等險種,合同約定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若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期間,鄭某將上述車輛通過某汽車租賃公司對外出租。2021年9月,劉某通過該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了上述車輛,在駕駛過程中因碰撞路燈發(fā)生交通事故,劉某負事故全責。事故發(fā)生后,某財險公司拒絕理賠。鄭某將某財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車輛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案涉車輛用途約定為家庭自用,而鄭某將案涉車輛用于出租收取租金,改變了案涉車輛用途。車輛出租后,車輛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從特定主體變?yōu)椴惶囟ㄖ黧w,投保人即車主對保險車輛的控制力明顯減弱。此外,隨著案涉車輛運行里程增多、使用頻率增加,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自然也會變大。而承租人租賃案涉車輛的使用目的,并不影響認定投保人的行為是否導致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某財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鄭某主張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作出后,鄭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法官說法

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如果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實踐中,保險人承保的機動車損失險是根據(jù)車輛使用性質、使用范圍、使用風險等因素設定不同的保險費率,以匹配不同類型機動車損失險的使用。保險標的情況通常決定了保險人是否承保及保險費率的高低。在此類案件中,若當保險標的危險程度超過了保險人訂立合同時的合理預期,卻仍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對保險人而言顯失公平,不利于保險行業(yè)生態(tài)健康發(fā)展。

本案中,鄭某將私家車對外出租收取租金,明顯改變家用用途為經(jīng)營用途,案涉車輛使用對象范圍也相應擴大,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告知保險公司,違反了誠信原則,應當對案件事故承擔責任。此外,某財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鄭某的主張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編輯:月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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