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藏高原土特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企業(yè)家韓啟祥

  來源:中國責任網傳統文化202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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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韓啟祥(曾用名:韓志平);于 2009 年 3 月 3 日登記成立了青海青 藏高原土特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藏公司),公司擁有七 大類青藏高原系列商標,發(fā)展?jié)摿V闊。

 近日筆者了解到。韓啟祥(曾用名:韓志平);于 2009 年 3 月 3 日登記成立了青海青藏高原土特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藏公司),公司擁有七大類青藏高原系列商標,發(fā)展?jié)摿V闊。主要從事高原土特產收購、加工、銷售各種飲品、礦泉水等業(yè)務。由于發(fā)展規(guī)模的逐漸壯大,韓啟祥先生決定開展果園基地項目,種植杏樹,發(fā)展企業(yè)。


        2004 年,青海省同德縣巴溝鄉(xiāng)加日亥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于黃河邊有約 509.8 畝土地,因地理位置偏僻,灌溉困難, 無力開墾耕種,為防止土地滅失,水土流失,經內部討論,村民代表表決決定招商引資,對外有償承包。 在實地勘察,綜合考慮之后,青藏公司決定承包青海省同德縣, 巴溝鄉(xiāng)加日亥村黃河沿荒地五百零玖點捌玖畝土地,用于果園基地的開發(fā)。雙方就此達成協議,并與 2004 年 6 月 17 日簽訂合同, 先行承包約 509.8 畝的么曲卡荒灘,并寫明承包費用壹拾陸萬元, 承包期限為三十年(即 2004 年 6 月至 2034 年 6 月)。合同寫明, 雙方簽訂合同后,承包土地的所有收益權歸乙方(青藏公司法人韓啟祥,曾用名:韓志平)所有,如遇國家建設承包地被依法征 用、占用,造成乙方損失,甲方(村委會)不承擔任何責任。其損失由乙方申請有關部門解決,受益全部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 關。合同簽訂后,青藏公司按約定繳納了承包費用,并投入了一千二百八十萬元資金進行開發(fā),種植果木。2009 年 5 月 10 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青藏公司增加承包費用壹拾捌萬零肆佰伍拾元零柒角陸分。

 2009 年 9 月,該地段被確為定黃河羊曲水電站淹沒范圍,企業(yè)發(fā)展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祖國的繁榮強盛離不開我們這些優(yōu)秀無私奉獻的企業(yè)家們,同時我也希望我們的企業(yè)家在以后的發(fā)展中,永遠享受著公平正義,祝愿他們未來的發(fā)展越來越好。


(責任編輯: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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