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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4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未犯重大刑事案件不追究刑事責任
南寧一名初二男生,不僅圍毆、持刀追趕同學,還自稱"老大"經(jīng)常犯事……未滿16歲的他,為何會這樣?
學生:被同學圍毆、持刀追砍
小鄭是南寧市友愛南路學校初二的學生。10月21日下午,同班的譚某亮、同年級的李某軍等同學,將他擄到萬秀村對面一個小廣場,不僅圍毆他,還拍下視頻發(fā)到網(wǎng)上。
據(jù)視頻顯示,有4名學生對小鄭拳打腳踢,還說臟話辱罵。其中一人拿拖鞋打他的頭,并說道:"賓館的拖鞋,都給你拍爛去!"
這些同學為何要打他?小鄭說,上學期期末考試時,他和譚某亮發(fā)生言語沖突,放學后譚某亮糾集一幫人在校外稱要"打他",體育老師知道后將他們趕離,譚某亮因此懷恨在心。
22日上午,警方和學校組織家長到校調(diào)解,李某軍的父親稱在外地,未到場。
經(jīng)溝通,3名打人的學生向小鄭道了歉,并寫了檢討書,家長們也表示會賠付醫(yī)藥費。
大家以為事情到此結(jié)束,誰知在22日下午,小鄭在騎電車上學途中,竟被李某軍持刀追砍,他嚇得棄車而逃。
學校:"問題學生"讓人頭疼
打人后又想持刀傷人的李某軍為何如此囂張?據(jù)學校領(lǐng)導(dǎo)介紹,"他是一名'問題學生',讓學校很頭疼。"
李某軍父母離異,他和父親在萬秀村租住。他常逼著同學要錢,在校內(nèi)外打架,"班主任是女的,有時講他幾句,他都要沖上來打她"。
學校常對李某軍進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dǎo),并多次叫他父親到校溝通,"最終還是沒起到效果"。
這學期,李某軍僅在開學那幾天露面,之后一直不見人影。
如今,李某軍不在學校,因處于義務(wù)教育階段,學校也不能將他開除。為了保障小鄭的人身安全,校方建議家人每天接送他上下學。
警方:這種情況立不了案
知情人告訴記者,李某軍自稱"萬秀村老大",曾多次實施盜竊被警方抓過,但因他未滿16歲,大家都拿他沒轍。
唐山派出所有關(guān)民警稱,根據(jù)我國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未犯重大刑事案件,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小鄭被打立不了案,只能對打人者進行批評教育,然后聯(lián)系監(jiān)護人領(lǐng)回家加以管教。
10月21日,小鄭的家人打電話給李某軍的父親,對方直言稱:"我管不了他,不管了,隨便你們怎么處理。"
23日下午,南國早報記者聯(lián)系李某軍的父親,對方說了一句"我在外地"之后,掛斷電話。
年齡下限太高?>>
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法益侵害行為 都不負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年齡劃分標準:
1、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因此,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法益侵害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2、相對負刑事責任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emsp;因此,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3、減輕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yīng)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笨梢?,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這是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jié),表明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guī)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边@里的收容教養(yǎng)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
4、完全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笨梢姡隄M16周歲,是有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中國刑法之所以規(guī)定這樣的犯罪年齡段,其目的是為了有效地關(guān)心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對于他們發(fā)生危害行為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著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對極度少數(shù)非處罰不可的進行處罰,其目的還是為了教育。因此,中國目前規(guī)定的犯罪年齡不僅是科學的,而且也是合理的,所以刑事責任年齡目前不會下調(diào)。
專家提建議>>
刑事責任年齡起點從14周歲降至12周歲
李春生為此呼吁,修改刑事責任年齡,并給出具體建議“從14周歲降低至12周歲”。
在他看來,《民法總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10歲降至8歲,已經(jīng)為刑事責任行為能力劃分提供了參照甚至是依據(jù)。將限制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也隨之降低有了現(xiàn)實可能性,有利于遏制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在去年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quán)益工作部牽頭的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論證會暨團中央議案建議提案辦理答復(fù)會上,劉宏艷、王家娟等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發(fā)表達了類似觀點。
“(很多孩子認為)我是未成年人,你能把我怎么的?對他們從輕處罰甚至是免責,就等同放縱他們犯罪?!比珖舜蟠硗跫揖暾f。王家娟提出,對于12~14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在這個年齡范圍內(nèi)累犯的話,應(yīng)該取消刑事豁免權(quán),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這次會議上,有專家提到了在一些西方國家,對于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人制定了“惡意補足年齡”的特殊規(guī)則。這些人年齡小,被推定為無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但是,如果證明某個兒童“對危害行為有辨別能力”,即了解行為是錯誤卻還有意為之,就可反駁這一推定,屬于“惡意補足年齡”。
在這次會議上,宋英輝教授并不主張降低14周歲這一刑事責任年齡。在他看來,如果機構(gòu)不專業(yè),光靠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僅不能有效控制犯罪,而且可能制造出更多嚴重犯罪行為,他更愿意呼吁建立比較完備的教育矯正體系,回應(yīng)民眾對降低責任年齡的呼聲。
(編輯:映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