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類司法過程中陷困境的未成年人將獲國家司法救助

  來源:新華社北京記者 熊豐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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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檢察院6日印發(fā)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見,根據(jù)意見,八類因本人或其撫養(yǎng)人遭受不法侵害等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將獲國家司法救助

新華社北京3月6日電(記者 熊豐)最高人民檢察院6日印發(fā)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見,根據(jù)意見,八類因本人或其撫養(yǎng)人遭受不法侵害等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將獲國家司法救助,救助金額一般以案件管轄地所在省區(qū)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確定。

意見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牢固樹立特殊保護、及時救助理念。對特定案件中符合救助條件的未成年人,要根據(jù)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發(fā)展需要,給予特殊、優(yōu)先和全面保護。既立足于幫助未成年人恢復正常生活學習,也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合法權利,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意見明確,對下列未成年人,案件管轄地檢察機關應當給予救助: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體出現(xiàn)傷殘或者心理遭受嚴重創(chuàng)傷,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無力承擔醫(yī)療救治費用的;撫養(yǎng)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財產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損失,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且未獲得合理補償、救助,造成生活困難的;因舉報、作證受到打擊報復,致使身體受到傷害或者家庭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追索撫育費,因被執(zhí)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難,認為需要救助的。


意見確定的救助標準為檢察機關根據(jù)需救助未成年人家庭經濟狀況,綜合考慮其學習成長所需合理費用,以案件管轄地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一般不超過三十六個月工資總額。對身體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未成年人,以及需要長期進行心理治療或者身體康復的未成年人,可以突破救助限額。

(編輯:鑫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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