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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肖女士與王先生在2013年經人介紹相識,由于兩人說話投機感情升溫也較快,半年后就登記了結婚。初期,肖女士與王先生還過得甜甜蜜蜜,夫妻雙雙結對逛街、購物,外人都十分羨慕??墒窃诘诙?,夫妻雙方的小寶寶出生了,夫妻就經常謾罵、斗嘴,甚至大打出手,多次鬧得鄰居還報警了。2015年的某一個晚上,夫妻又吵鬧不休,丈夫王先生在家中利用暴力手段,強行撥光妻子肖女士的衣褲,于是上演了一場“暴力強奸”。如今,肖女士因為寶寶的出生,精力全部放在小孩身上,而無法忍受丈夫如此性暴力行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控告,要求追究王先生涉嫌強奸罪的刑事責任。
【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肯定說,認為丈夫構成強奸罪。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边@是強奸罪的本質特性。我國刑法并沒有規(guī)定強奸犯罪只能針對婚外女性,同時犯罪主體也并沒有排除丈夫。且我國的《婚姻法》也有明確規(guī)定,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人不的侵犯,如果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權利,理應構成強奸罪。
第二種意見是否定說,認為丈夫不構成強奸罪。案件中的王先生與肖女士是夫妻關系,依據(jù)我國《婚姻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之間的忠實,主要是指夫妻之間的專一性生活、不為婚外性生活的義務。廣義上講,忠實義務還包括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以及不得為第三人的利益而犧牲、損害配偶的利益。在正常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任何一方都有與另一方同居的義務,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組成部分,在這種情形下對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的丈夫以強奸罪判處刑罰,與事實及法律相違背,也不符合我國的倫理風俗,丈夫不應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第三種意見是折中說,他們認為丈夫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是否犯罪要看什么情況而定。如果在夫妻關系正常存續(xù)期間,丈夫強行發(fā)生性關系,不認為是強奸;而在夫妻關系處在非正常時期,如起訴離婚階段,一審判決離婚未生效階段,夫妻關系沒有法定解除,丈夫強行發(fā)生性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強奸罪。【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丈夫使用暴力等強制手段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無疑不具有正當性,刑法也并未明確排除夫妻之間的強奸,但是鑒于現(xiàn)實生活中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的現(xiàn)象,至今還在一些地區(qū)存在丈夫不顧妻子意愿而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的現(xiàn)象。如果一概以強奸論處,則不符合我國當前的社會情況。湖南楚章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還解釋說,由于我國的國情教育,性生活總是被人有意無意的上傳了一套面紗,造成成人兩性中,男性由于占有欲望強烈總是取得主動權,因而往往會違背婦女意愿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然而,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內容,性行為既是配偶間的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夫妻生活中,即使確有一方不愿意,但這只是夫妻間的性道德問題,只應受道德譴責。另外,社會的穩(wěn)定與和諧,首先就要穩(wěn)定好家庭,家庭不但是社會的組成部分,也是整個社會穩(wěn)定的基礎。因此,本案中的丈夫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不應該認定為犯罪。(文/湖南楚章律師事務所 許小軍)
(編輯:雨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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