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向美寄古幣遭羈押810天 獲釋申請?zhí)靸r賠償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李曉磊2017-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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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武漢一老人在鄭州向美國郵寄古錢幣時被逮捕,當事人原本要被判重刑,但案件偵破單位最后以撤案收場。老人在看守所度過了810天。日前,他向辦案單位提出3450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武漢一老人在鄭州向美國郵寄古錢幣時被逮捕,當事人原本要被判重刑,但案件偵破單位最后以撤案收場。老人在看守所度過了810天。日前,他向辦案單位提出3450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發(fā)自武漢、鄭州

2月7日下午,蔣季春來到鄭州海關緝私局法制科,他向該局遞交了3450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后,工作人員頗為驚訝。

蔣季春今年73歲,是湖北省武漢市一名退休工人。8年前,他因在鄭州向美國郵寄古錢幣,被鄭州海關緝私局抓獲。

當年,該案轟動一時,媒體稱之為河南"首例走私古錢幣案",中央電視臺對此還進行了長達16分57秒的專題報道。蔣季春徹底背上了文物販子的惡名。

但蔣季春歷經(jīng)刑拘、逮捕、公訴后,案件卻意外回到原點。法院先中止審理了此案,檢方又撤回起訴,鄭州海關緝私局最終撤銷了案件。這個過程中,蔣季春在看守所被羈押810天。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蔣季春案之所以出現(xiàn)顛覆性變化,是因為案件偵辦單位和法院分別委托的文物鑒定機構(gòu),對文物級別做出了截然相反的鑒定結(jié)果。

河南省文物局官員吳天(化名)表示:"從程序上說,雙方鑒定都沒問題,但該依據(jù)哪種結(jié)果,在制度上有缺陷,這種短板和不足,短期內(nèi)難以解決。"

向美國郵寄古幣被逮捕

蔣季春往國外郵寄古錢幣起因是為了兒子。當時,他的兒子在美國讀書,為了讓其在異國有更廣的社交,蔣季春從國內(nèi)購買了古錢幣郵寄過去。最開始,蔣的兒子只是拿古錢幣送人,后來變成了銷售,而且需求量越來越大。

蔣季春說,這些古錢幣大多從武漢一個文物市場購買,其中有戰(zhàn)國時期刀幣,也有唐朝和宋朝等年間的圓形錢幣,"都是一般文物,并不值錢,我常常論斤買。"

"北宋時期的錢幣,最開始為20元1市斤,后來每市斤漲到30元,最高時也才50元,而刀幣價格早先是20元1個,最貴時為每個100元。"蔣季春還稱,"這種古錢幣,在各地文物市場上,都大量存在。"

從2004年起,蔣季春開始在武漢向美國郵寄古錢幣,但他并未向海關申報及取得文物出境鑒定部門核發(fā)的《文物出境許可證》,因此曾遭受過行政處罰。

后來,他只好轉(zhuǎn)戰(zhàn)西安、鄭州等地郵寄。

2008年9月27日,蔣季春以"ZhangDawei"名義,分別在鄭州市郵政局鐵路局郵政所、大學路郵政所、淮河東路郵政所、花園路郵政所向美國寄出4封國際掛號信,在信中,他夾帶了23枚保存完整的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

寄出后,蔣季春返回武漢。然而他不知道的是,這些信件被鄭州海關查獲。

2008年11月6日,鄭州海關緝私局委托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對涉案物品進行鑒定,該委員會由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處管理,省內(nèi)各個文物類別的頂級專家都在里面。

11月7日,委員會成員夏志峰、王龍正、陳敏對涉案文物做出"豫文物鑒字[2008]第52號"(簡稱52號鑒定)鑒定,認為23枚刀幣是戰(zhàn)國時期趙國鑄造的流通貨幣,8枚圓形錢幣,是唐朝皇帝肅宗李享年間鑄造的貨幣,兩者均是"三級文物"。

這些專家采取的是最傳統(tǒng)的鑒定方法,他們根據(jù)歷史上不同時期古錢幣的特征,依據(jù)《文物藏品定級標準》(文化部2001年第19號令),通過對鑒定涉案物品的外部形態(tài)進行觀察、分析、判斷后,確定除涉案物品的年代、真?zhèn)魏图墑e。

雖然拿到鑒定結(jié)果,但因蔣季春沒使用真實姓名,鄭州海關緝私局很長時間內(nèi)無法鎖定蔣季春。

2009年3月12日,蔣季春再次以"JuanGao"名義,在鄭州市大學路郵政所向美國郵寄古錢幣時被抓獲。當天,他已在多個郵政所寄出374枚古錢幣。同日,鄭州海關緝私局在蔣居住的旅店內(nèi),還查獲了他準備寄往美國的1484枚古錢幣。

后經(jīng)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鑒定,374枚古錢幣皆為"一般文物",但屬國家禁止出境文物,另外1484枚古錢幣中,有12枚是贗品,剩余1472枚古錢幣也全是"一般文物",均禁止出境。

當天,蔣季春被鄭州海關緝私局刑事拘留,后羈押在鄭州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2009年4月9日,蔣季春因涉嫌走私文物罪,經(jīng)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鄭州海關緝私局對其執(zhí)行逮捕。

鑒定結(jié)果一變再變

蔣季春被逮捕后,2009年4月27日,鄭州海關緝私局將案件移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檢方將案件退回海關,要求補充偵查。

6月9日,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對該案進行了報道,蔣季春坐在看守所內(nèi),以反面教材形象,與全國觀眾見面。10天后,鄭州海關方面重新對此案移送審查起訴,這次未被退回。

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在2009年7月13日的起訴書中稱,蔣季春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31件,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按照當時的司法解釋,走私9件以上"三級文物",要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同年7月20日,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鄭州中院)提起公訴。

兩個多月后,該案在鄭州中院開庭審理。因案件特殊,開庭期間,不僅引來眾多中央級、省市級的媒體記者,檢方和法院也派出強大陣容旁聽。

法庭上,蔣季春對走私古錢幣的行為沒有否認,但他認為,這些錢幣都是"一般文物",并不是"三級文物",他的辯護律師要求申請重新鑒定涉案文物,理由是: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不具備司法鑒定資質(zhì)。

不久后,鄭州中院下達刑事裁定,中止了該案審理。2010年1月25日,該院委托陜西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中心,對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進行鑒定。

記者獲悉,陜西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中心在2005年取得了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資質(zhì),目前,具有這種資質(zhì)的機構(gòu)全國僅7家。

陜西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顯示,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雖是真品,但級別都為"一般文物",該結(jié)果與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差異很大。鄭州中院只能委托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對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進行復核鑒定。

很快,同一個組織對同樣的涉案物品,卻做出了不同的鑒定結(jié)果。復核鑒定顯示,23枚刀幣中,有3枚變成"一般文物",其余20枚仍是"三級文物",8枚圓形方孔的錢幣,都成了"一般文物"。

另外,"52號鑒定"中稱23枚刀幣由戰(zhàn)國時期的趙國鑄造,復核鑒定卻稱,這些刀幣是戰(zhàn)國中晚期燕國鑄造。

對于出現(xiàn)的鑒定差異,記者兩次登門欲采訪"52號鑒定"的鑒定人之一夏志峰,但其下屬稱對方未在單位。

蔣季春并不服復核鑒定,他說自己郵寄的古錢幣全部是"一般文物"。2010年6月7日,他向鄭州中院再次遞交重新鑒定申請書。

2011年5月19日,鄭州中院委托河南珍寶藝術文物書畫司法鑒定所,對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也取得了司法鑒定資質(zhì),他們的意見和陜西的鑒定結(jié)果相同,認為31枚古錢幣,全是"一般文物"。

此時,因涉案文物級別出現(xiàn)多個版本,案件性質(zhì)難以定奪,蔣季春被羈押的時間已經(jīng)超過兩年。2011年5月30日,蔣季春被鄭州中院取保候?qū)?。當年他?7歲。

出來后的蔣季春和女兒開始多次往返于湖北、河南兩地"討說法"。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從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處獲悉,蔣季春案在文物界影響極大,甚至驚動了國家文物局。

記者還注意到,2014年5月6日,國家文物局文物鑒定委員會還對上述涉案物品進行過鑒定,結(jié)論是,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為"一般文物"。

記者還了解到,訴訟期間,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撤回了起訴。直到2014年7月19日,鄭州中院才下達刑事裁定,準許檢方撤回起訴。此時,據(jù)蔣季春被釋放已過去3年多。

2015年5月27日,鄭州海關緝私局下達了撤銷案件通知書,理由是:蔣季春走私文物案的證據(jù)發(fā)生變化,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但蔣季春向美國郵寄古錢幣的事實無可爭議。2015年5月6日,國家文物局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河南)出具證明,認定涉案的31枚古錢幣為禁止出境文物。

2015年12月12日,鄭州海關對蔣季春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他構(gòu)成走私行為,最終決定沒收其1212枚涉案古錢幣。

至此,曾差點被判重刑的蔣季春,以行政處罰收場。

如今,據(jù)"蔣季春案"被撤銷的時間,已過去1年多?,F(xiàn)在,鄭州海關緝私局并沒對案件進行置評。該局一警官只是說,蔣季春已申請了國家賠償。

并非孤案

記者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蔣季春案"并非孤案。2010年6月23日,鄭州海關緝私局還拘留過河南當?shù)匾幻欣詈?化名)的男性,理由是,他向境外郵寄了16枚"古錢幣",罪名也是涉嫌走私文物。

李海說,他郵寄的"古錢幣"全是仿制的工藝品,并有足夠證據(jù)證明涉案物品并非文物。而鄭州海關緝私局三次委托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對同樣涉案物品進行鑒定,但出現(xiàn)了三種不同結(jié)果。

第一次結(jié)果是,5件"三級文物",9件"一般文物",2件存疑待考;第二次變成5件"三級文物",6件"一般文物",5件非文物;第三次結(jié)果更為離譜,鄭州海關緝私局下達給李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中,稱涉案物品16件,但鑒定意見中只有15件,其中,"三級文物"1件,"一般文物"2件,"非文物"12件。另一件則去向不明。

李海因此被羈押5個月后,在2010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qū)彙?015年10月26日,鄭州海關緝私局又以李海涉嫌走私文物罪,向鄭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方兩次將案件退回,要求補充偵查。

案件退回后,鄭州海關緝私局又重新將李海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

2016年3月21日,鄭州市人民檢察院下達不起訴決定書,認為該案證據(jù)不足。

"之所以不起訴,是因為鄭州海關緝私局委托了湖南一家司法鑒定機構(gòu),結(jié)果顯示涉案物品全是工藝品。"李海說,目前,他正在進行合法維權,相信法律會給他公正。

記者注意到,該案和"蔣季春案"一樣,都暴露出涉案文物的司法鑒定問題。

文物鑒定該依據(jù)誰?

河南省文物局官員吳天說,關于涉案文物鑒定的規(guī)定,最早依據(jù)的是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的《關于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jīng)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1987年解釋)。

其中,對涉案文物鑒定人員的認定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主管部門或者經(jīng)其指定的有條件鑒定的地區(qū)、省轄市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需要評定文物價格的,也照此處理"。

而辦理涉案文物的鑒定或者文物價格評定,"必須有三名以上經(jīng)文物主管部門指派、經(jīng)司法機關聘請的文物鑒定人參加,鑒定人應寫出鑒定書或者評定書。"

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不少地方相繼成立了專門的文物鑒定委員會,這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認定文物專門性的問題,還能有力打擊文物犯罪。吳天說,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就在那時成立。

此后多年,警方都據(jù)此執(zhí)行,當時業(yè)界對涉案文物并沒司法鑒定的概念。

一直到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國家開始對法醫(y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鑒定等,實施司法鑒定業(yè)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gòu)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但《決定》并沒標明涉案文物如何進行司法鑒定,"所以只能靠近物證類鑒定,但物證類鑒定只包括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和微量鑒定,并沒提到文物。"吳天說。

吳天不解的是,《決定》雖未明確提出涉案文物的司法鑒定,但從2005年開始,國內(nèi)先后成立了7家具有文物司法鑒定資質(zhì)的社會機構(gòu),并都拿到了司法部門頒發(fā)的《司法鑒定許可證》。

此后,非官方性質(zhì)的文物司法鑒定報告,出現(xiàn)在各類案件中,但矛盾也隨之而來。最直接的矛盾是,2005年《決定》實施后,1987年解釋是否繼續(xù)有效、能否參照適用?

2010年6月,文化部政策法規(guī)司致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請予明確"1987年解釋"是否繼續(xù)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函稱:"1987年解釋制定依據(jù)的刑法、文物保護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破壞經(jīng)濟的罪犯的決定》已修改或者廢止,對于辦理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文物鑒定問題,應當依照《決定》辦理。"

業(yè)界很多人以為,這個回函已明確了涉案文物的鑒定主體是司法鑒定機構(gòu),可現(xiàn)實仍處于模糊認識狀態(tài)。以蔣季春案為例,2008年發(fā)案時,《決定》已實施3年,但鄭州海關緝私局并沒有委托司法鑒定機構(gòu),對涉案物品進行鑒定。

201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2016年解釋)正式施行,這意味著,"1987年解釋"已廢止。

"2016年解釋"針對涉案文物鑒定的問題稱:"在行為人實施有關行為前,文物行政部門已對涉案文物及其等級作出認定的,可以直接對有關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對案件涉及的有關文物鑒定、價值認定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gòu)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gòu)出具報告。其中,對于文物價值,也可以由有關價格認證機構(gòu)作出價格認證并出具報告。"該"解釋"還稱。(編輯: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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