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師跳樓自殺。近日,原本安靜的廣西桂平市第一中等職業(yè)技術學校(以下簡稱桂平市一職)被一起墜樓事件攪得沸沸揚揚。記者12月27日從桂平市委宣傳部獲悉,墜樓者是桂平市一職的一名女老師,她近年來先后向該校25名老師借貸700多萬元,加上利用社會關系獲得的其他借款,總金額逾千萬元,目前巨額資金流向成謎。
女教師借債千萬墜亡
墜樓牽出借貸風波
12月7日凌晨4時左右,桂平市一職教工公寓發(fā)生一起墜樓事件。后經校領導到現場核實了解,墜樓者為該校女老師李某某,她已不幸身亡。警方調查后認為墜樓事件為當事人所為。
7日上午,桂平市一職召開全體教職工大會,通報了該起事件。散會時,有老師嘆氣稱借給李某某的錢要"打水漂"了,旁邊不少老師也表示,李某某借了他們不少錢。
12月27日,記者從桂平市委宣傳部提供的一份桂平市教育局匯報材料中獲悉,李某某生于1983年2月,已婚,系桂平市一職語文教師。根據一教師提供的借貸統(tǒng)計,她的借貸金額逾千萬元,其中涉及該校老師25人,金額為721.4萬元。目前,一部分借款人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
借款理由五花八門
據匯報材料中表述,李某某以"表哥撞死人要賠60萬元"、"親戚買地投資短缺資金"、"母親病重"、"投資工程建設工人摔死要賠償"等理由向他人借貸。一名普通的職校老師,為何能讓身邊親友甘愿拿出積蓄,甚至貸款也要借錢給她?她借來的錢又用在了哪里?
" 都怪自己被高息蒙了眼。"遠在廣東的一名受害者坦言,李某某的丈夫盧先生也是桂平市一職的教師。李某某自2011年開始,就以學校需要籌集項目建設過渡資金,募集到的資金學校會給予高息回報為由,先后向她借了100多萬元。5年來,李某某一直都給予她相應利息,她并未想到一切都是虛構的。
除了高息吸引,李某某還讓放款人為其保守秘密,甚至同一辦公室相鄰的幾名同事,均不知道對方亦借過錢給李某某。該辦公室一名同事表示,每次李某某在學校找她談借錢的事,都會拉她到學校操場單獨"逛逛"。李某某每次均稱因為信任才找她借錢,希望她要保守秘密,"李某某與她老公在學校也是挺有前途的教職工,當時我想著借錢給她不會出什么問題"。
女教師借債千萬墜亡
巨額資金去向成謎
12月22日,面對記者的采訪,李某某的丈夫盧先生直言"不敢相信"、"難以接受"。
盧先生說,他與妻子李某某結婚多年,家里的投資都是由李某某負責。一年多前,妻子提及她的同學在銀行做高管,還幫一些老板做"過橋"業(yè)務,投錢給她的同學,不僅利息高,而且周期短,讓他"搞點錢"回來做投資,"目前學校一些中層領導的錢,都是以我的名義借過來的"。
盧先生表示,目前他不僅背負約200萬元的巨債,還要承受同事們異樣的目光,而且他還欠著銀行20多萬元的借款。他坦言,除了金錢上的打擊,最讓他無法接受的是,與他一起生活了多年的妻子,竟然一直在欺騙他。妻子墜樓前曾發(fā)微信給他說,多年來所謂的投資都是虛構的,是騙他的,"這讓我十分心痛,一起生活那么多年,我分不清她告訴我的什么是真的,什么是假的"。
據了解,盧先生與這些受害者一樣,已到公安部門報案,希望公安部門積極介入,查清資金流向。
12月23日,記者從桂平市公安局獲悉,經過初步調查了解,目前此事還不構成立案偵查的條件,警方無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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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誰來承擔還款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債務人死亡,債權人怎么追回欠款
一、 死亡債務人配偶
在司法實踐中將死亡債務人的配偶作為被告的作法,比較一致。但對其承擔的責任,卻認識不一。
1、 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反向解釋規(guī)則,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或雖實行個人財產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約定的,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2、 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擔保財產
" 根據債法的一般原理,債具有平等性,亦即債權不具有物權的排他性,對債務人擁有的債權,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優(yōu)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債務人全部財產的擔保。這就是債法上的一般擔保的理論。"①"債的關系成立后,債務人便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其全部財產便成為債務履行的一般擔保,民法學上稱之為'責任財產'" 。②在這里,"責任財產"即為夫妻共同財產,死亡債務人配偶是以債務人之一的身份承擔償還責任的。當然,這里的擔保,只是意識狀態(tài)的擔保而不是擔保法意義上的擔保,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權。沒有這種擔保的債務,充其量是一種變相的贈與。
3、 死亡債務人配偶的連帶責任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筆者不復贅言。
二、 死亡債務人的繼承人誠信、理想狀態(tài)下,當遺產含有外債時,應用夫妻共同財產對全部債務清償后再析產,從而確定遺產凈值后繼承。在這里,應注意的是當債務為共同債務時不能先析產然后償還債務。實踐中較上述狀態(tài)要復雜得多。(編輯:鳴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