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共享充電寶據為己有”有教程?

  來源:北京青年報屈暢 史輝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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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將共享充電寶據為己有”有教程?商家呼吁:別把平臺的信任變成漏洞牟利

近日,有商家在網絡上售賣“將共享充電寶據為己有”教程,甚至有商家稱可以多次實施此行為,然后再將私占的共享充電寶售出“回本”。北京青年報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商家宣稱所謂教程,實際是利用了共享充電寶平臺對客戶的信任,并將其轉換為系統(tǒng)漏洞,以此牟利。平臺客服表示,會將此類情況及時向上級反饋核實,加強管理。

不花錢將共享充電寶據為己有?

近日,有網友向北青報記者表示,有多名商家在二手商品交易平臺上發(fā)布了“不花錢將共享充電寶據為己有”的教程,宣稱可以不花一分錢,就將市面上常見的共享充電寶變成個人所有。

北青報記者檢索發(fā)現(xiàn),“不花一分錢帶走共享充電寶”的教程大量出現(xiàn)在某二手商品交易平臺上,售價從9.99元到2元不等。

一家銷售此類教程的商家在宣傳頁面表示,按照其傳授的教程,可以將原本99元才能歸個人所有的共享充電寶據為己有,并且其教程適用于各種品牌的共享充電寶。一家銷售此類教程的商家表示,他的教程可無限次數地將共享充電寶據為己有。商家展示的聊天記錄中顯示,教程是一段視頻,只要看過視頻就可以將共享充電寶留在用戶手中。

平臺客服稱會先選擇信任客戶

北青報記者以買家的身份聯(lián)系到其中一名商家,獲取了商家提供的教程。教程內包含了一些特殊的操作方式以及應對共享充電寶平臺客服的話術,主要方針是利用平臺的一些服務漏洞。為避免模仿,本文省略教程的具體內容。

按照商家提供的“教程”,北青報記者來到兩家商城,分別租借了兩家不同品牌的共享充電寶。按照“教程”聯(lián)系平臺客服溝通后,兩家的客服均在未歸還充電寶的情況下結束了租借訂單。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兩家客服都選擇優(yōu)先信任客戶所說的話,而這種信任在商家的教程中成了漏洞,牟取不義之財。兩個共享充電寶均有充電插口,如果帶走,可以被正常使用。

與商家所說不同的是,兩家共享充電寶平臺均扣除了一個小時的租借費用,分別為5元和4元。確認情況后,北青報記者將兩個共享充電寶歸還到了原來的位置,并就網售此類教程的情況向二手商品交易平臺進行了舉報。

針對網售“將共享充電寶據為己有”教程的情況,前述一家共享充電寶平臺客服表示,確實有客戶在租借充電寶后會出現(xiàn)問題,為了保護客戶的隱私,充電寶也不會追蹤實時位置。

另一家共享充電寶平臺的客服表示,客戶提出訴求后,平臺會優(yōu)先幫助用戶解決問題,因此會先選擇信任客戶。針對此類問題,客服會向上級反饋核實,及時加強管理。

已有人因此類行為被判處刑罰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表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利用漏洞和平臺的信任將共享充電寶據為己有,符合秘密竊取的行為特征,客觀上有盜竊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可構成盜竊罪。

北青報記者檢索發(fā)現(xiàn),此前已有人利用其他類型的系統(tǒng)漏洞,將共享充電寶據為己有,后被法院認定犯盜竊罪判處刑罰。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2022年發(fā)布的一份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稱,趙某某于2020年10月至11月得知某品牌共享充電寶系統(tǒng)存在漏洞,遂在多個投放該充電寶的店鋪里,通過操作讓系統(tǒng)誤以為訂單交易失敗,從而不產生扣費,盜得共享充電寶11個。最終,趙某某被法院認定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另一份法院判決書顯示,男子黃某某利用系統(tǒng)漏洞逃避繳費,盜走共享充電寶47個,最終被法院認定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

韓驍表示,如果盜竊共享充電寶的人實施此類行為次數不多,涉案金額較小,會因盜竊行為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多次主動利用共享充電寶的技術漏洞反復操作,積極追求并擴大由此獲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性,明確顯示了盜竊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這種行為涉嫌構成盜竊罪。

此外,在網上兜售此類“據為己有”教程的商家,其行為涉嫌構成教唆犯罪,在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構成盜竊罪的共犯。此外,如果商家給犯罪分子提供了直接的作案指導,其行為也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

韓驍表示,共享充電寶平臺遭遇到此類侵權損害行為時,應及時報警處理,以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此外,共享充電寶平臺也應當完善制度,加強監(jiān)管,及時堵塞系統(tǒng)漏洞。如將共享充電寶機器設置在有監(jiān)控的位置,或在共享充電寶裝置附近安裝監(jiān)控,營造安全放心的共享經濟環(huán)境。

(編輯:映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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