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所謂合作協(xié)議,或者以學徒、幫工等形式用工,“理所應當”地將工資美其名曰“補貼”“生活費”等,模糊事實勞動關系。
“公司招主播,底薪3500元+提成,每天6小時,每月薪資5000元,上不封頂……”2023年3月,李女士看到該條招聘信息后,入職湖南桂陽某文化公司分公司,并與公司簽訂《獨家藝人協(xié)議》(以下簡稱《協(xié)議》)。
同年5月,李女士因身體不適向公司請假,未被允許。公司責令李女士上班,并扣除李女士2023年7月份工資等。后李女士另找工作,公司以違約為由起訴李女士,要求其支付違約金10萬元。
李女士算違約嗎?其與公司到底是合作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工人日報》記者采訪發(fā)現(xiàn),一些用人單位掩蓋事實勞動關系存在諸多套路,讓勞動者誤以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主播離職被索賠高額違約金
根據(jù)《協(xié)議》,合作期內(nèi)李女士若消極直播、不服從公司經(jīng)紀管理,收到書面行為糾正通知7日內(nèi)仍未糾正的,視為李女士違約,公司有權解除協(xié)議,并要求李女士一次性支付違約金10萬元。公司認為,2023年7月起,李女士未完成每月有效直播天數(shù)和時長約定,因此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李女士單方停止履行《協(xié)議》,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李女士應賠償該公司違約損失1.3萬余元。
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訴,并提交證據(jù)證明自己去該公司是應聘上班,而非“合作”。而且自己在職期間有保底工資,也有上班打卡、工作群聊天記錄、請假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jù)。
上海蘭迪(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易勝男告訴《工人日報》記者,確認勞動關系存在必須主體適格,用人單位為“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勞動者為“達到法定就業(yè)年齡且未到退休年齡”的自然人。
除主體適格外,還需要滿足3個條件:一是人身從屬性,即用人單位是否對勞動者實施了管理;二是經(jīng)濟從屬性,即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了生產(chǎn)資料,用人單位有沒有定期、持續(xù)為勞動者發(fā)放工資報酬;三是組織從屬性,即用人單位將勞動者納入其生產(chǎn)組織中,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屬于用人單位的整體工作的一部分。
本案中,李女士雖與公司簽署了合作協(xié)議,但是李女士全面服從公司對其工作的安排,李女士的收益源于公司根據(jù)每月直播收益情況發(fā)放的提成、獎勵工資,李女士從事的網(wǎng)絡直播活動屬于該公司的業(yè)務組成部分。因此二審判定,李女士與該公司為勞動關系,撤銷一審判決。
美容院學徒被認定員工獲賠償
除了以簽署合作協(xié)議的方式掩蓋勞動關系,還有一些企業(yè)或組織以招聘的是學徒工、單位性質不屬于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等理由,否認勞動關系存在。
2022年2月,許女士經(jīng)人介紹入職廣州番禺區(qū)某美容院,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當年8月,許女士離職,并起訴要求美容院賠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美容院則認為,許女士是經(jīng)人介紹進入美容院當學徒,美容院每月給許女士的轉款是學徒生活費而并非工資,因此雙方并未建立勞動關系,不應支付賠償金。
一審和二審法院均判定,依據(jù)雙方當事人陳述,美容院不僅向許女士提供食宿,還按月支付工資,許女士在領取工資的同時也需提供勞動,無須向美容店支付培訓費或者學費等,雙方形成了在經(jīng)濟和人身方面具有一定依附性的勞動關系。因此,美容院應向許女士支付2022年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8萬余元。
易勝男表示,兼職、臨時工、自由職業(yè)者等,因其工作時間、地點和方式較為靈活,一些用人單位不愿意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保姆、護工等家庭服務人員,由于工作環(huán)境私人化,難以獲取正式的書面證據(jù),容易出現(xiàn)勞動關系認定爭議。
易勝男介紹,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的憑證包括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以及考勤記錄等。
判定勞動關系關鍵看用工事實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居委會勞動爭議糾紛案。某居委會認為,社區(qū)居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屬于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因此,與在該居委會從事清潔衛(wèi)生管理等工作的人員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我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對于用人單位采用概括列舉式表述,而非完全列舉式表述,并未將居民委員會排除在外。
根據(jù)《民法典》第101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易勝男對此解釋道,即村委會、居委會具備簽訂勞動合同、履行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能力。村委會、居委會招聘的工作人員,如果有證據(jù)證明滿足上述勞動關系認定的“三個條件”,同樣可以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法院最終判定居委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用人單位不論是與勞動者簽訂合作協(xié)議,還是以學徒、幫工等形式招聘,目的大多是降低用人成本。”易勝男分析說,一些用人單位“理所當然”地將工資美其名曰“補貼”“生活費”等,讓勞動者誤以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為避免勞動關系認定難,易勝男建議,勞動者在入職時要求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保留一份副本,保存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記錄、社保繳納記錄、郵件往來等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jù)。在書面合同中明確工作職責、崗位、薪酬及福利待遇,熟悉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勞動法規(guī),了解自身合法權益。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表示,在我國,符合勞動法規(guī)定的組織機構都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直接用工應遵循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王天玉建議,進一步減少勞動關系認定爭議,要從講解勞動關系是什么入手,擴大宣傳,使用人單位明確不能以合作等名義排除勞動法律適用,判定勞動關系的標準是看用工事實是否達到勞動從屬性。
(編輯: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