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包括小編曾經也有這樣的疑問:如果駕駛證因為某次違法被交警扣了,暫扣期間再開車算無證駕駛嗎?如果你也有同樣的疑問,就一起來通過以下這個案例了解一下吧!
案例:
2015年7月12日,熊某駕車行駛至107國道信陽市平橋區(qū)甘岸辦事處街道路段時與一輛摩托車碰撞,造成摩托車駕駛員徐某受傷。徐某住院18天,醫(yī)療花費2萬多元。交警以熊某在駕駛證暫扣期間和未靠右側行駛為依據,認定熊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兩次司法鑒定,徐某的傷情被鑒定為9級傷殘。
熊某所駕駛車輛的所有人呂某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信陽市分公司處購買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
隨后,傷者徐某為了拿到賠償款,將保險公司、熊某以及呂某訴至信陽市平橋區(qū)人民法院。保險公司稱,事故發(fā)生時,熊某的駕駛證由于其他違法行為處于暫扣狀態(tài),屬于“無證駕駛”,屬于商業(yè)保險拒賠的情形。另外,熊某在發(fā)生事故后存在逃逸行為。
對此,信陽市平橋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熊某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交通事故發(fā)生時系違反行政法規(guī),駕駛證件被暫扣期間,此種形式系公安交警部門的一種行政處罰管理手段,并非法律意義上的無證駕駛。另外,保險公司未能提供熊某肇事逃逸的證據。最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徐某支付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保險理賠款207275元。
保險公司不服法院判決上訴至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稱熊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應屬“無證駕駛”。同時,堅持認為熊某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傷者徐某稱,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熊某隨同救護車一起去醫(yī)院搶救傷者,而不是為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逃離事故發(fā)生現(xiàn)場的“逃逸行為”,此事實當事人在一審中均予以認可。
2016年6月7日,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所以,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知道,駕駛證被行政處罰暫扣期間,駕駛人繼續(xù)駕駛機動車是不屬于無證駕駛的,保險公司不得以此作為拒賠的理由。不過,小編還是要提醒各位學員和駕駛人,上路開車一定要遵紀守法,盡量避免遇到這些情況,也免去很多麻煩。
(編輯:月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