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兒童案:"嫖幼買處"頻現(xiàn) 專家吁設(shè)獨立罪名

  來源:澎湃新聞王樂,侯盟執(zhí),馬欣宜2017-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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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嫖幼"、"買處",人們知道它的存在,卻從來將其藏在社會的背面。
"嫖幼"、"買處",人們知道它的存在,卻從來將其藏在社會的背面。

"嫖幼"、"買處",人們知道它的存在,卻從來將其藏在社會的背面。

2016年12月,湖南會同縣委宣傳部原副部長唐某某嫖宿、猥褻未成年少女7人案曝光,其中3名受害人系輟學初中生,5名"皮條客"涉嫌從中組織少女賣淫。

風暴也曾現(xiàn)8年前的貴州習水。公開報道顯示,2008年,10多名中小學女生被脅迫到習水縣城關(guān)老司法局家屬樓賣淫。6名政府官員、司法干部、教師、縣人大代表等公職人員涉案。

澎湃新聞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搜索到"嫖宿幼女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強迫幼女賣淫罪"相關(guān)裁判文書共266份,可確認2003以來,至少有281名幼女受害。一些案件中,以幼女為對象的淫媒活動,在校園里張開暗網(wǎng),霸凌現(xiàn)象閃現(xiàn)其中。個別案件中,受害少女轉(zhuǎn)而介紹其他幼女參與賣淫,賺取高額"介紹費"。

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嚴打"中,強迫兒童賣淫類犯罪成為重點打擊對象。1991年的特別刑法規(guī)定,強迫幼女賣淫為強迫他人賣淫的加重情節(jié)之一,引誘幼女賣淫按強迫他人賣淫罪處罰,嫖宿幼女按強奸罪處罰。

直到2015年8月,曾爭論10載、續(xù)存18年的"嫖宿幼女罪"被廢除。而強迫及引誘幼女賣淫罪,則歸置于現(xiàn)行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

"介紹費"比"賣身費"還高

澎湃新聞對"引誘幼女賣淫罪"及"強迫幼女賣淫"裁判文書統(tǒng)計發(fā)現(xiàn),"皮條客"中,30歲以下的占到了近8成,且其中4成不超過20歲。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的占到了87%,

事實上,一樁賣淫交易的促成,除了最終被定罪的主要組織者外,往往有多名"皮條客"參與。

澎湃新聞搜索到的引誘、強迫幼女賣淫的判決文書中,有11份詳載了整個犯罪鏈條。這11起案件中,扮演"中間人"角色的共有34人,平均每起案件至少有3人周旋其中。

在武漢2013年發(fā)生的一起案件中,兩個未成年少女促成了三次性交易,其中女孩劉某從賣淫女轉(zhuǎn)變成了介紹人。這起連環(huán)交易中,首先涉水的是未滿18歲的蔣某。2013年6月某晚,蔣某把少女劉某帶到武漢市洪山區(qū)某酒店,介紹給陳某嫖宿,并收取了1000元的介紹費。事后,陳某也給了劉某2000元嫖資。

一個月后,劉某又從陳某處賺了3000元,卻是以介紹費的名義。7月底,她將不到14歲的幼女楊某從湖北誘騙至武漢,在賓館內(nèi)與陳某發(fā)生了關(guān)系。

該案中,劉某賺到的介紹費比"賣身"還多1000元,而此種情形在強迫、引誘幼女賣淫案中普遍存在。中間人的暴利,往往來源于超高抽成。

在可統(tǒng)計嫖資的6起案件中,澎湃新聞發(fā)現(xiàn),中間人抽成都在7成以上,甚至有2起案件的中間人把嫖資全部據(jù)為己有。而這些案件的嫖資,大部分都在500元以上,最高達到13000元。

11起案件中,介紹幼女賣淫的中間人,56%都是熟人,包括學校的班長、學姐,還有"干哥哥"、男朋友、老鄉(xiāng)等。

"罪魁禍首就是社會上有一撥人,把這個當做產(chǎn)業(yè)來做。"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少年兒童研究所所長童小軍教授曾做過此類專項調(diào)研,對在介紹賣淫團伙進行訪談時,有小頭目稱,"下了水,她就不可能再逃出去。"

皮條客:將性交易粉飾成"援助交際"

皮條客的目標如何鎖定?

童小軍介紹,他在調(diào)研中發(fā)現(xiàn),介紹賣淫的犯罪團伙中,專門有一撥年輕男性負責在學校尋找"目標","哪些孩子貪玩,愛慕虛榮,哪些孩子家庭確實有困難,然后以談戀愛的方式建立聯(lián)系。"

童小軍說,當女孩被拉下水后,團伙成員往往以"自愿"等借口為誘,將性交易粉飾成"援助交際"。"孩子在這個階段還沒有形成良好的人生觀,往往是沒有任何防備的,這些人等于是利用了孩子的弱點和成長階段的脆弱性來做文章。"

2011年,福建省發(fā)生一起此類案件。"皮條客"賴俊超輾轉(zhuǎn)兩人,最終找到目標女孩韓月(化名)。

當年,賴俊超剛剛20歲,在福建龍巖市某縣初中,八年級在讀的趙奕然(化名)和李霞(化名)成了賴俊超的線人。賴俊超讓兩人幫忙"找處女陪老板睡覺"。他還同時承諾今后會當女孩的"保護傘",如果女孩被欺負了,就幫她們打架、出頭。

兩個女孩找到韓月后,編造了一個理由:"社會上有人看你不爽,要打你。"隨后又制造了機會,讓韓月與賴俊超認識,并認他做了"哥哥","免得以后受人欺負"。

隨后,賴俊超將"妹妹"韓月介紹給兩個"老板"。這兩次交易后,賴俊超共分給韓月800元,而嫖客付給賴俊超的嫖資總數(shù)卻達到了1萬3千元。

最終,賴俊超被判引誘幼女賣淫罪獲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買處":毆打、威脅等暴力手段頻現(xiàn)

澎湃新聞搜索到的強迫、引誘幼女賣淫案裁判文書中,有5起案都涉及到"買處"。在"買處"犯罪活動中,除了金錢利誘外,毆打、威脅等暴力手段頻現(xiàn)于校園的真實案例中。

要促成一樁"買處"交易,形形色色的中間人里,舉足輕重的就是一位目標幼女的"身邊人",這類人一般多是同學、朋友、甚至網(wǎng)友。

在廣西欽州2014年的一起案件中,兩名學姐一齊將12歲的鄧然(化名)推向了47歲的"牛總"。當年9月的一天,放學后兩名學姐找到鄧然,用毆打的方式逼其賣淫。事發(fā)時,兩名學姐都不滿16歲。后初二在讀的鄧然因此懷孕,又流產(chǎn)。案發(fā)后,"牛總"被判嫖宿幼女罪,獲刑6年,賠償被害人2257.44元。

在甘肅省酒泉市2013年的一起案件中,4名中間人以"賣處費"為誘餌,勸說13歲的劉菲菲(化名)賣淫,同時還強迫劉菲菲寫下了"自愿賣處保證書。"

北京眾澤婦女法律咨詢中心公益律師呂孝權(quán)稱,"買處"現(xiàn)象也出現(xiàn)在官員嫖宿幼女的案件中,"有些人有種迷信思想,認為'買處'可以帶來好運,助自己飛黃騰達。"

在呂孝權(quán)看來,社會對這樣的行為還是過于寬容,"立法、司法、執(zhí)法的苛刻程度沒有跟上,對他們來說犯罪成本太低了。"

專家:應(yīng)該有獨立的性侵兒童罪

那么在眾多的嫖宿幼女案件中,所謂的"老板"都是誰?

澎湃新聞檢索到154份"嫖宿幼女罪"的裁判文書,20份可統(tǒng)計被告人職業(yè)信息,32%是個體經(jīng)營者,占比最大。就文化程度而言,可供統(tǒng)計的92名嫖客中,65%的學歷都在初中及以下。從年齡來看,可供統(tǒng)計的82名嫖客中,30到50歲的中年男子成為主流,占了6成。他們中,最年輕的21歲,最年長的已經(jīng)75歲。

嫖宿幼女罪原指刑法第360條第2款的規(guī)定,即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997年刑法修訂時,新增了該條款,使得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相區(qū)別,其初衷是為了加強對幼女的保護,嚴打犯罪。

然而近10年來,嫖宿幼女罪的廢存引發(fā)了持久爭論。2008年以來,每年的全國兩會上,均有全國政協(xié)委員或人大代表提出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案。主張廢除者中,有人認為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實踐中容易造成量刑畸輕,成為犯罪分子的"保護傘";也有人認為"嫖宿"一詞本身就是一種"污名化"。

直到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嫖宿幼女罪"最終被廢除。此后,嫖宿幼女將視同奸淫幼女從重處罰。

而在呂孝權(quán)看來,引誘幼女賣淫罪、強迫賣淫罪仍與已取消的嫖宿幼女罪具有相同質(zhì)性,"它們的核心問題,就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是否有性的自主處分權(quán)利?對幼女是否應(yīng)該實行絕對的、無差別的保護?"

呂孝權(quán)認為,按照聯(lián)合國《兒童權(quán)利公約》的非歧視原則,對幼女應(yīng)當實行無差別的保護,"而在引誘幼女賣淫罪、強迫賣淫罪中,幼女本身又被當做賣淫女區(qū)別對待,這就意味著其擁有性的自主處分權(quán),這其實就是立法歧視。"

對此,童小軍提出,"性侵兒童的內(nèi)容、行為、特點與性侵成人完全不同,其后果相當嚴重,它完全擾亂了孩子性觀念的形成。應(yīng)該有獨立的性侵兒童罪,而不是和成人一起考量。"

(注:本稿件所引用數(shù)據(jù)系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開裁判文書統(tǒng)計分析,非全樣本)

(編輯:毛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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