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黃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潘某某(女)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案,黃平縣法院作出判決,判處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潘某某系一名苗族婦女,黃平縣人,曾于2015年10月銷售無碘鹽被該縣鹽務局、工商局及公安局查獲。為了獲利,潘某某仍于2015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在黃平縣新州鎮(zhèn)、重安鎮(zhèn)、翁坪鄉(xiāng)以及施秉縣雙井鎮(zhèn)等多地農村販賣其從廣東東莞購買的無碘鹽2223包1111.5公斤,經公安機關對潘某某銷售的食鹽樣品送貴州省鹽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站進行鑒定,潘某某販賣的食鹽碘含量為零。同時,經廣東省鹽業(yè)集團東莞有限公司鑒定,該樣品是假冒廣東省鹽業(yè)集團東莞有限公司的鹽產品。
貴州省是屬于碘缺乏地區(qū),潘某某在自然環(huán)境缺碘地區(qū)以非碘鹽充當?shù)恹}銷售,侵犯了國家的食品安全制度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權。據(jù)此,黃平縣檢察院對該案依法提起公訴,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遂作出上述判決。(編輯:韓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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