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經海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包工頭周某被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2015年4月,一批共7名工人向海安縣人社局報案,稱2013年城東鎮(zhèn)新城花苑工程完工后,包工頭周某在拿到了全部工程款100多萬元后,一直拖欠他們的工資合計26萬余元(其中,有拖欠多人一年以上的工資且每人達1萬元以上)。人社局工作人員先后進行了初步調查,張貼《詢問通知書》和《限期改正指令書》,但周某和妻子仍攜部分工程款逃匿至外地,且一直不接聽電話,家中只留有老人和小孩且不配合工作。工作人員遂先后通知周某三天內說明情況、指令周某三日內支付拖欠的工資,但周某一直未予理睬。后人社局將該案移送給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
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姜濤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我省執(zhí)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意見》,執(zhí)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數額較大的標準:(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六萬元以上的。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拒不支付的勞動報酬的數額達26萬余元(刑事立案前),達到入罪的標準。 (編輯: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