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兆光教授
事情常常很奇怪,你針對夜晚的管理越嚴格,社會上關于夜晚混亂的傳說故事就越多。因為這些傳說故事都發(fā)生在夜晚,又更加使人相信夜晚與罪惡的關聯(lián)。大家都知道,一說起不可思議的犯罪,常常會說“光天化日之下,居然如何如何”,說明大家不相信白天會發(fā)生壞事呀。為什么呢?因為大家都覺得,干壞事應當在黑夜嘛。這個觀念很古老了,在古代口耳相傳的故事和文字傳播的傳說里面,很多破壞秩序的事情,確實常常發(fā)生在黑夜?!霸潞陲L高”,讓人聯(lián)想到的,就是“殺人放火”,“夜不歸宿”,讓人想到的可不就是“道德不軌”嘛。
我們以明代為例,明代關于黑夜犯罪的故事很多很多,關于黑夜犯罪的歷史記載也不少。小說故事有時候就是歷史,歷史有時候也像小說故事,所以我們從小說與歷史中找一些互相可以對照的例子。
第一個例子是江船上謀財害命。大家看《警世通言》第十一卷《蘇知縣羅衫再合》,這是很有名的小說。說永樂年間儀真縣,就是現(xiàn)在江蘇長江邊上啦,有一幫專門在水路上半夜劫財?shù)囊换飶姳I,以徐能為首,聚了一班水手,叫做趙三、翁鼻涕、楊辣嘴、范剝皮、沈胡子,這些人都不是個良善之輩,時常打劫乘船的客人,看看大約有些油水,看得上眼,就在半夜三更,悄悄地把船移動到僻靜的地方,把客人謀害了,然后劫了財產,這個故事就是說他們?yōu)榻儇斏?,把乘船赴任的候補知縣蘇云,用棕纜捆作一團,像一只餛飩,扔在水里,幾乎把他一家人全害了,幸好他的夫人逃生,最后到操江林御史那里告了狀,報仇雪恨。
雖然這是小說,卻有很真實的背景,《御選明臣奏議》里面,有明正徳年間官員唐龍的一份上疏,里面就曾經提到,在鄱陽湖上,有賊船數(shù)百,往來劫殺?!案鞲菘h,非告白晝殺人,則訴黒夜劫奪,盜賊無處無之?!保尉改觊g,《皇明疏鈔》里面有黃綰專門寫的《弭江盜疏》,里面也提到,長江上半段從九江到太平,下半段從鎮(zhèn)江到蘇松,這本是“東南襟喉之地,舟航往來之途”,但是,卻常常不安全,怎么不安全呢?說盜賊不時出入,而且肆無忌憚地打劫來往的商人,甚至拒捕官軍,一旦官軍人多,就急忙逃得無影無蹤,官軍一走呢,就又重新聚集起來,所以,常常發(fā)生類似搶劫殺人如《蘇知縣羅衫再合》這樣的故事,比如明代成化年間的陳煒在江西布政司任上,就處理過一個案子,上杭的富商林春,打發(fā)他的姨太太王氏回老家,到了鄱陽湖,同船的人夜里把十幾個人扔到水里,把他們的財物都搶了,這就是在夜色的掩護下殺人越貨呀,幸好被竄下水的王氏,還幸運地沒有沉溺,漂了三十里以后得到援助,終于告官,陳煒派了兵吏,悄悄地察訪,在撫州一舉抓獲,人贓俱獲,盜無一人免者”,真正上演了一出《蘇知縣羅衫再合》式的故事。
第二個例子是夜里乘火打劫。《隔簾花影》第二回《寡婦避兵拋棄城居投野處,惡奴欺主勾通外賊劫家財》中說,有兩個壞人全福和李小溪,專門等三更時分去打劫,有一次來到劉家莊,先把場圍一垛桿草點起,跳過墻去,燒起后面屋檐來,乘亂就大肆搶劫。這種夜里乘火作案的方式,在明代事實上也是很常見的,比如正德三年(1508)三月在饒州余干縣,夜里就有賊來打劫富裕的商人段氏,點起火來,誰知道,這場禍殃及正好住在段家的鄰居康萬欽的妻子彭氏,在焚火燒屋中,她被強盜搜出,捆起來押到祝家橋的時候,彭氏為避免受辱,找了個機會投水自盡,三天以后,丈夫尋找到妻子的尸體,據(jù)說“其面如生”,于是,官方宣布表彰她的節(jié)烈,這件事情有大文學家李夢陽的記載。
第三個例子是夜間劫獄。大家都看過《水滸》,在《水滸》第三十八回《潯陽樓宋江吟反詩,梁山泊戴宗傳假信》里面,梁山好漢想劫獄救宋江,這時,被打入死牢的宋江和押牢節(jié)級戴宗,就是神行太保啦,他們商量好,宋江就披散頭發(fā),倒在尿屎坑里滾,裝作失心瘋的樣子,要逃出牢籠,但是,卻沒有瞞過江州通判黃文炳的眼睛,結果劫獄不成??墒?,我看一些資料,明代確實有夜里劫獄成功的,萬歷三十四年(1606)正月初一的夜里,安徽寧國府犯人胡以華得到外應,偷偷地得到鐵鑿,于是假裝肚疼,向看監(jiān)獄的陳六哭訴,要求他暫時解開鈕鐐,以便大便,因為當時陳六已經喝醉,而民壯方順等巡夜人也喝多了酒,管理的刑房吏石元嘉,又不來查夜,負責的官員全介也不來親自點視,結果,胡以華鑿開了墻壁,犯人全部逃走,而獄卒陳六酒醒以后,嚇得自殺身亡。
你們如果看看明代的文獻,就知道什么聚眾賭博啦,入室偷盜啦,越軌淫亂啦,越獄逃逸啦,這些光天化日之下,良民絕不會干也不能干的活動,都是在黑夜中壞人干的勾當。明代有一個官員張寧在管理福建汀州府的時候,就曾經發(fā)布榜文,告訴鄉(xiāng)里,說當?shù)貕娜恕笆值堋庇问趾瞄e,不務生業(yè),專門結交無賴之徒,每天強迫鄉(xiāng)里的人輪流辦飲食,在街坊里面肆意勒索,特別是到了夜里,仍然不散,專門搞奸淫、賭博,哄騙錢財這樣的事情。萬歷年間,一個叫張維樞的地方官看到一些惡少兇徒,總是在夜里呼朋引類,搶劫賭博,為非作歹,就頒布示令,宣布老規(guī)矩,“以一鼓三點為期,不許擅自行走”,特別是民間婚喪嫁娶的宴會,更不許婦女到了半夜還宴飲不歸家,因為他覺得,夜里容易使盜賊生心,也容易導致男女混雜。到了明末,著名的學者劉宗周更是向地方官建議,連那些唱戲的梨園也關閉起來,因為斗大的一個小城,一下子聚集數(shù)千人,夜聚曉散,日耗千金,更麻煩的,不僅僅是他們破壞了平靜而有規(guī)律的日夜作息,而且還在里面出現(xiàn)了很多壞人壞事。
當然,夜間聚眾不是在明代才特有的事情,以夜間賭博,導致殺人奪財?shù)氖虑闉槔?,明代之前的宋代,大家看《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十四潘司理擬《因賭博自縊》,明代以后的清代,大家看乾隆年間的地方官的題報,這種事情是很多很多的。
順便在這里再提一點,在古代中國人的觀念中,漆黑的夜里,不僅是惡人犯案的時間,是傷風敗俗的機會,也是狐鬼惑人的時候,而且還變怪百出,讓人畏懼。什么原因呢?因為人鬼殊途,陰陽懸隔呀,所以人們在白天活動,而鬼怪在夜間出沒。大家都一定聽過鬼怪故事,這些故事的時間,大都發(fā)生在夜里,哪里有大白天見鬼的呢?所以,這種對黑夜的恐懼觀念來歷悠久,上自士夫,下到民間,流傳的故事里面,如果主角是狐仙物怪、亡魂陰鬼,那么舞臺往往在荒郊墳塋,而時間則一定是在半夜三更。所以,傳統(tǒng)社會中的人普遍相信,正確的生活秩序是“明而動、晦而休”或者“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可是,在古代偏偏有人還是要“晝伏夜出”甚至“夜聚曉散”。
話說回來,什么半夜偷雞摸狗啦、聚眾賭博啦、甚至乘黑打劫啦,應該說,還不是最讓政府和官員擔心的,個別民眾違反規(guī)定的時間安排,生活習慣異常,這沒什么,最多它只是違背了儒學或理學的理想秩序,使社會總存在一點點不安定的因素。
對于官方來說,更麻煩的是有組織的集體行為。對于那些并非個別的,而是集體的,一大幫人晚上聚在一起,古代中國的官方和民間,都相當緊張和警惕。為什么呢?因為這不是外在制度和內在自覺可以約束的啦。一些被迫私密化、邊緣化的集體行為,本來就是被你們這些法令啦、道德啦,驅趕到黑夜里秘密進行的,為什么要在黑夜?就是你不允許嘛,所以,它要躲開你的監(jiān)視嘛。特別麻煩的是,這些本來在黑夜里面不讓集會的時候,還有那么多人熱情地聚在一起,一定有些是很熱烈的信仰,可是,一旦它是一種秘密的、熱烈的、有信仰的活動,其誘惑力和煽動力就非同小可。大家都知道呀,如果這沒有一點誘惑力,大家干嘛要半夜不睡覺來聚會呀?所以,民間社會也好,官方政權也好,都相當害怕這種不在監(jiān)督視線范圍內的集體的秘密行為。
前面我們說,在古代人的想象世界中,在月黑風高之際出來的,不是搶就是盜,不是嫖就是娼,更不消說,還好多人聚在一處,聚在一處干什么呢?在傳統(tǒng)的觀念里面,夜幕下不僅是黑暗,而且是陰謀、混亂、骯臟和反叛。這一連串的聯(lián)想,就是傳統(tǒng)生活習慣的觀念性產物,思想史要不要考慮這些觀念和它的影響呀?我想,古代人絕對想不到現(xiàn)代都市的生活方式,也絕對想不到現(xiàn)代社會里面,“晝伏夜出”倒是有錢有權人的生活習慣了,你看,現(xiàn)在很多明星啦、大款啦,都是夜生活很多的,白天要睡大覺的??墒?,古代中國人對于夜間行為,好像都有一種想象,就是凡在夜間所為的,都是雞鳴狗盜、奸淫邪妄之事。因為在傳統(tǒng)社會中,生活時間的反常,就是倫理秩序的顛倒。所以,《警世通言》里面有一篇《范秋兒雙鏡重圓》,里面說到群盜,就用了兩句“風高放火,月黑殺人”來形容,風高月黑的時候好干什么?就是放火殺人嘛。
從過去的法律文書、歷史記載、戲曲小說中看來,在所有晝夜顛倒的生活現(xiàn)象中,最讓官方最緊張的,也是最不能容忍的,就是帶有宗教信仰的人,一大伙子在夜間的聚會。后唐天成二年(927)六月七日法布的敕令說,這種聚會常常是導致僧俗、男女的界限混亂,夜間聚眾,假裝是宗教宣傳說教,實際是放縱情欲。所以,皇帝下令各地州縣鎮(zhèn),嚴肅查辦,而且要“重杖處死”,這就是大罪,判得很重了。
從宋代的文獻來看,這一類規(guī)定,在宋代越來越多,并且正式寫在法律文書里面?!端问贰ば谭ㄖ尽防镉幸欢卧捄艹R?,很能說明問題:
左道亂法,妖言惑眾,先王之所不赦,至宋尤重其禁。凡傳習妖教,夜聚曉散,與夫殺人祭祀之類,皆著于法,課察甚嚴,故奸軌不逞之民,無以動搖愚俗。
這里有幾個罪名,一是“左道”和“妖言”,這就是邪教呀,從古代就嚴禁,所以現(xiàn)在禁止是有歷史依據(jù)的,二是夜聚曉散,凡是夜里干的都是邪惡的事情,和殺人祭鬼一樣,不文明。我們來看宋代的幾則記載:
一、北宋的天圣五年(1027),劉隨給宋仁宗上疏,建議禁止“夜聚曉散”和“造儀仗事神”,因為他自己在地方上任職,知道這種民間活動很多,“誘之以天堂,怖之以地獄”,而且“夜聚曉散,謂之修善”,這種聚眾的結果,就是可能動亂鬧事,何況又有作為儀仗的兵器在手,他建議要在鄉(xiāng)村的交通要道,把禁令寫在墻壁上,讓民眾知道禁令。他特別提到,這種妖術惑眾的危害極大,很容易擾亂秩序,這種混亂對士大夫的歷史記憶很深刻呀,他說天禧年間(1017-1021),在河陽這個地方,一種迷信妖怪活動很流行,不出十天,就傳到了北宋的首都汴梁,搞得大街小巷人心惶惶,幸好官方及時出了榜文,捉到了“夜聚曉散”的人張子元等幾百人,由呂夷簡執(zhí)法,幾個月后才得到安定。他認為,現(xiàn)在妄稱自己有幾百歲的張惠真,就是當年那種“夜聚曉散妖妄之人”,他說,夜聚民眾一定會引起社會秩序的動蕩不安。
二、至和元年(1054),趙抃又上書給宋仁宗,激烈批評道士傳授符箓惑眾,說有龍虎山道士王守和,在開封壽星觀內糾集京師官員百姓婦女等一二百人,“以授符箓神兵為名,夜聚曉散”,而且要在十五日夜間,登壇聚眾作法,他對此深表警惕,而另一個叫李清的人,也以念佛為名,號稱經社,晚上聚會,白天散去,所以他擔心惑眾生事,就建議由開封府負責,把這些為首的人押解回本人的原籍,以免社會動亂。
三、從此,在宋代,“夜聚曉散”就成了一種妖淫謀逆的代名詞。大家可以看看《宋會要輯稿》,這里的刑法部之二,收錄了很多這方面的資料,還有《名公書判清明集》,這里面也收了很多宋代人的判詞,很反映當時士大夫官員的想法,比如吳雨巖的《痛治傳習事魔等人》里面就說,在饒州、信州之間,民眾無知,常常被妖言迷惑,“男女混雜,夜聚曉散”。
“傳習妖教,夜聚曉散”成了從北宋到南宋的官員向朝廷報告中最常見的社會問題之一,我們看到,在《宋史》、《長編》、《會要》、《清明集》、《奏議》里面,不下幾十近百次這樣的報告。對于政府和官員來說,這確實是最感焦慮和緊張的一件事,因為,這個威脅遠遠大于一般的在晚上偷雞摸狗、賭博生事、打家劫舍。它的威脅是什么?第一,是擾亂社會生活秩序;第二,要威脅到政權的存在;第三,是甚至要影響到主流文化的指導權力。所以,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官員,都要非常嚴肅地面對這一事情。各地的地方官,有時還要臨時頒布地方性的嚴厲規(guī)定,比如,宋代的張守就向朝廷報告,說近年鄉(xiāng)村有昏夜聚首素食的所謂“夜齋”,因為在晚間進行,所以和“夜聚曉散不甚相逺”,所以他發(fā)布榜文,命令本路州縣鄉(xiāng)村禁止,并且要求朝廷也下令,讓各地都按照這種方式執(zhí)行。當時規(guī)定,凡是夜聚曉散、男女雜處的,要判處流刑,流放三年。
這種規(guī)定,到了元明兩代,還是一樣執(zhí)行的。在《大元圣政國朝典章》、《通制條格》里面都有記載呀,比如,至元十一年(1274)五月十六日的中書兵刑部禁令,說到大都街上有潑皮撕打、跳神師婆、還有夜聚曉散的,所以要嚴厲禁止,至元十六年(1279),中書省、御史臺又重申,對于漢族地區(qū)“祈仙、禱圣、賽神、賽社”活動,要一概禁止,原因是容易造成混亂,尤其是這些活動置“神案、旗牌、鑼鼓、傘蓋、交椅、儀從等物,若不拘收,且恐因而別生事端”。過了幾十年,到延佑四年(1317)五月,朝廷又下令重申,所有的城市都禁止祈賽神社、扶鸞禱圣、夜聚明散。為什么?因為這種煽動性很強的宗教信仰,是很有可能引起大規(guī)模騷亂的,那些夜間帶有犯禁的聚會,其冒險意味更容易刺激人的越軌之心,這不是蒙古人的憂慮,蒙古人還沒有那么警惕,反而是漢族士大夫的擔心,他們看到宋代的食菜事魔,元代的白蓮社、白云宗,都是這樣,所以格外警惕。
我這里念一段元成宗大徳七年(1303)鄭介夫的奏疏給大家聽,他說到當時的白云宗,“其初未嘗有法門,止是在家念佛,不茹葷、不飲酒、不廢耕桑、不缺賦稅”,這是官方可以容忍的呀,可是,下面就不一樣了,大家聽聽,他說,這種宗教信仰,在“前宋時謂其‘夜聚曉散’,恐生不虞,猶加禁絶,然亦不過數(shù)家而已”,可是現(xiàn)在呢?“今皆不守戒律,狼藉葷酒,但假名以規(guī)避差役,動至萬計,均為誦經禮拜也,既自別于俗人,又自異于僧道”,這就很有趣了,一是不守戒律,不合宗教倫理,二是并非真正信仰,只是逃避差役,三是既不是政府管的世俗人,又不是合法的佛教道教徒。這樣的人如果太多,動以萬計,那么如果不加以嚴禁,就很麻煩了。
所以,這就成了一個古代中國的傳統(tǒng)。明代和清代的法律都繼續(xù)規(guī)定,對這些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圣的端公、太保、師婆,以及假借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云宗名義的,只要是夜聚曉散的,為首者要判絞刑,次要的各杖一百,流三千里。之所以要如此禁止夜聚,古代人自有他們的想法,《明會典》卷十中特意說到這一點,有常產、有常心的人,很容易認同現(xiàn)實的政治,遵循傳統(tǒng)的秩序,但是,那些游手好閑、不務生理、邪術左道、扶鑾禱圣,燒香結社、好飲賭博的人,則因為行為受到制度的壓迫,不得不“夜聚曉散”,所以說,官方應當嚴厲查辦。
為什么那么嚴厲?因為這種帶有宗教色彩、而且人數(shù)眾多的夜間集會,確實是一種對“秩序”的破壞,對“控制”的反叛,它會激起長期單調生活中的民眾,對于越軌行為的好奇。這一點很多專門研究民眾叛亂史和宗教信仰史的人都講過,一個法國學者在討論宗教集會時說,祭祀典禮與叛亂騷動經常相伴相生,這在歷史上是常見的事情。持續(xù)的平凡生活,會產生了欲望難以滿足與精神壓抑的傾向,所以,典禮和叛亂的常常會結合起來尋求渲泄,按照他們西方人的說法,在這一瞬間,社會處于它的“休息”狀態(tài),秩序也只能眼睜睜地看著。
這種夜間的叛亂或者騷亂在歷史上屢見不鮮,所以,從宋到清,一千年來,對于宗教性的夜間聚會有相當嚴厲的管制,這也造成了一個后果,就是后來的士人,只要面對各種民間宗教和外來宗教時,如果想把他們定罪,就總是要說他們“男女混雜,夜聚曉散”。因為黑夜里,總是不干好事,什么壞事最丑惡呢?就是男女混雜嘛。這是一個老辦法,也是一個在古代有效的辦法,凡是攻擊一個宗教、一個人,就可以說他“夜不歸宿”,“夜不歸宿”的暗示就是“道德有虧”,否則你干什么呢?晚上不在家,就是干壞事嘛。所以,就連后來對付天主教的時候,它們還是會采用這個方法。比如明代萬歷年間禮部郎中徐如珂攻擊天主教,就說天主教“公然夜聚曉散”,對于任何異端宗教,官方和士人歷數(shù)它的罪名,總是有“夜聚曉散”,大家看看清代黃育?!镀菩霸斵q》就知道了,后來晚清時攻擊西方傳教士來中國傳教,還是想當然地用這個方法。
本文選自《思想史研究課堂講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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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兆光/出版社: 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出版年: 2019-5
(編輯:紅研)